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以工程结算完成为必要,而应以承包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为起算点。该权利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已经消灭的优先权"失而复得"。合同解除情形下,优先权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本文通过最高院入库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及指导案例73号,系统解析破产程序中的行权期限规则。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以哪一份作为依据,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高频争议。司法实践形成的规则是:不以备案与否、不以签订时间先后为决定性标准,而是综合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比对,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当数份合同均无效时,亦应通过履行情况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本文通过黑龙江高院和重庆高院两份入库案例,解析"实际履行合同"的综合认定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事由被认定无效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条款亦属无效。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管理费的处理并非简单的"一律不予支持"。主流裁判观点将管理费性质区分为"非法所得"与"实际劳务对价":纯属出借资质、转手牟利的管理费,法院不予支持,已收取的应予收缴或折抵工程款;若被挂靠或转包单位确实实施了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实质性管理并产生必要成本,可参照合同约定并酌情支持部分费用作为劳务对价。本文通过青海高院入库案例,解析法院审查管理费的三个层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优先受偿的客体范围具有特定性——仅限于承包人施工所形成、其劳动和材料价值物化于其中的建设工程部分,并不及于该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对"房地一体"的财产进行整体处置时,应将拍卖价款区分为建设工程对应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价值,由优先受偿权人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在其权利对应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文结合上海高院和浙江舟山中院两份入库案例,系统梳理权利边界与执行分配规则。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与合法内部承包的区分是高频争议焦点。司法实践的核心审查标准在于:实际施工主体与名义承包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产权、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联系,以及前者是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若被认定为挂靠,施工合同归于无效,被挂靠单位须对外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则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本文通过四个入库案例,系统梳理认定标准与各方责任承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