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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六大争议裁判规则(下):中途退场与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处理

摘要

工程价款的最终确定,往往受到施工方是否中途退场、合同效力是否有效等特殊因素的影响。中途退场情形下,施工方能否主张全部工程款、已完工程量如何证明,直接关乎实际受偿金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应参照约定结算还是按定额计价、预付款及已完工程如何返还或补偿,亦须遵循特定的裁判规则。本下篇结合4则入库案例,就中途退场与合同无效两大争议问题进行系统解析。核心结论:中途退场不得主张全部工程款,退场前须与发包方共同确认已完工程量;无效合同但工程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而非定额结算。

核心观点

中途退场的工程款处理核心原则:施工方仅能就已完工程部分主张相应价款,不得主张全部工程款。退场前与发包方共同确认已完工程量是保障后续权利的关键步骤。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处理的三条主线:工程未施工→返还预付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非定额);已完工程不合格但被发包人擅自拆除→按实际投入补偿。

一、中途退场情形下的工程款处理

核心规则:中途退场不得主张全部工程款

某安装工程公司诉某实业公司案 | (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施工方中途退场,未能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的,无权主张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仅能就已完工程部分主张相应价款。

最高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值得关注:施工方在另案诉讼中曾自认中途退场,该自认与发包方主张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中途退场的事实。施工方以其完成全部施工为由起诉主张全部工程价款,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本案的核心启示:第一,施工方在另案诉讼中作出的自认,可能被援引至本案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对施工进度、退场时间、已完工程量等关键事实的陈述应保持前后一致;第二,中途退场后主张工程款的范围限于已完工程部分,而非全部合同价款。

实务要点: - 退场前与发包方共同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清点、测量,形成书面签证或会议纪要,双方签字确认 - 如对方拒绝配合,采取公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状况,邀请监理单位或第三方见证 - 退场后及时就已完工程编制结算文件,向发包方正式提交,保留邮寄凭证或签收记录 - 谨慎对待另案诉讼中的自认,避免因临时性抗辩或和解策略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二、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处理

规则一:合同无效且未施工——返还预付款

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案 | (2022)苏72民初1534号:承包人无相应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尚未实际施工的,发包人应返还预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核心启示:合同无效后,双方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予返还,但违约金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前提条件。施工方在签约前应审慎核实自身资质,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返还预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风险。

规则二: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东北某建设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 | (2014)吉民再字第1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定额结算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核心启示:合同无效不等于当然适用定额计价。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是基本原则,定额结算仅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方才适用。施工方在合同无效后应积极主张参照约定结算,而非轻易同意按定额或成本价结算。

规则三:不合格工程被擅自拆除——按实际投入补偿

唐山某金属屋顶成型安装公司诉丰润县某建材开发公司案 | (2003)民一抗字第11号:合同无效且已完工程经鉴定为不合格,但发包人在未证明工程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该工程,导致无法评估实际价值。法院认定发包方应按施工方实际投入予以补偿。施工方主张实际投入200余万元,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实际投入金额为1007075元。

核心启示:发包人擅自拆除工程将导致举证责任向发包人倾斜,但施工方仍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实际投入金额。施工方应注意保存材料采购发票、付款凭证、设备租赁合同、人工费支付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实际投入的证据。

实务提示

中途退场的标准动作:退场前共同确认已完工程量→形成书面文件→退场后提交结算文件→保留送达凭证。四步骤缺一不可。

合同无效后的诉讼策略:工程验收合格→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未施工→主张返还预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工程不合格但被拆除→主张按实际投入补偿并及时固定投入证据。

证据管理:材料采购发票、付款凭证、设备租赁合同、人工费支付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实际投入的证据,从施工第一天就要系统保存。

实务判断标准

中途退场的三个关键动作:退场前的工程量确认(必须有书面文件)→退场后的结算文件提交(必须有送达记录)→诉讼中的一贯主张(不能前后矛盾)。合同无效的两个核心问题: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合格→参照约定;未施工→返还预付款)→已完工程是否被对方处置(被拆除→按实际投入补偿;仍在→按现状评估)。

一句话结论

中途退场要记住两件事:走之前把干了多少活写下来让对方签字,走之后马上把账单寄出去。合同无效也别慌:活干好了按原价算,活没干退钱,活被拆了按开销赔。

常见问题

Q1:施工方中途退场后,能否主张未完工程的预期利润?

一般不能。中途退场意味着施工方未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其有权主张的仅限于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预期利润属于合同履行完毕后方可实现的利益,在中途退场情形下难以获得支持。

Q2: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能否按定额标准结算?

不能,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定额标准结算。建工司法解释明确,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定额结算仅在双方有合意的情况下才适用。

Q3:发包人擅自拆除不合格工程,施工方需要证明什么?

施工方需要证明两项:第一,实际投入工程的费用(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等);第二,发包人拆除工程的行为。发包人拆除行为导致无法评估的,法院会将举证责任适当向发包人倾斜,但施工方仍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投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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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李虹莹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