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本是正常商业安排,但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原股东尚未实缴时,争议随之产生。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作出区分规定: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未缴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转让已逾期未缴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梳理新旧法衔接及恶意逃避出资的认定规则。
公司持续盈利却长期不分红,不当然意味着股东可直接请求法院确定分红数额。利润分配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事项,法院需在尊重商业判断与保护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之间划定介入边界。本文梳理两条路径:公司已形成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时,股东可请求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尚无具体决议时,只有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法院才可能强制介入。
货币资金原则上适用"占有即所有",但针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土地复垦费专户、财政民生拨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设立金钱质押的保证金账户,法律设定了特别的执行豁免与划扣限制。本文基于8个入库案例提炼"四要法则":法定专户看用途、金钱质押看控制、预售监管看保交、借用账户看归责。
房屋买卖未过户被查封、离婚协议分割房产未过户遭追偿、以房抵债未办登记被其他债权人查封……不动产执行异议是发生率最高、权利冲突最剧烈的疑难地带。本文结合7个入库案例梳理排除执行的核心规则:普通买受人须满足查封前签约、合法占有、付清房款、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四大要件;离婚协议分割在完成登记前仅有内部债权效力;以房抵债未办登记不得排除执行;拆迁产权置换属特种优先债权可优先保护。
股东要求查账,公司常以未履行前置程序、查阅目的不正当、涉及商业秘密或股东身份存争议为由拒绝。此类案件真正的裁判难点,不是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而是如何确定查阅对象、方式和期间,以及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否有事实基础。本文结合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梳理股东知情权的核心规则:出资瑕疵不当然否定股东资格;公司已明确拒绝的不宜机械否定前置程序;不正当目的由公司举证;原股东查阅须证明持股期间权益受损。
诉讼打赢债权却兑现不了,执行和解本是化解僵局的制度出口,但"达成容易、履行难"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结合四个最高法指导案例,系统梳理执行和解协议的核心裁判规则: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的和解属执行外和解,不影响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边申请恢复执行边接受后续履行的,可能被认定协议已履行完毕;协议客观无法履行时债权人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的,法院可在其承担范围内直接强制执行。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是触发法人格否认制度最核心的事实基础。本文通过指导性案例和最高院案例梳理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非一人公司由债权人举证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财产边界不清、账目混同或利益输送;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和场所混同是财产混同的重要表征但不是独立要件。
错误转账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不当得利"场景,但要成功追回并非有了转账记录就够了——不当得利的举证难点在于证明"无法律根据"。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梳理不当得利的核心裁判规则:给付型不当得利由主张返还方举证"无法律根据";收款方抗辩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须提供初步证据;基于特定目的付款后目的落空的可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股权转让合同一旦履行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治理层面的变动,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远比一般买卖合同复杂。本文通过最高院案例梳理解除的五种核心情形: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逾期付款经催告仍不履行、目标公司核心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行政审批未通过且不可归责于一方、以及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
股权转让中的欺诈认定涉及信息披露义务范围与买方尽职调查义务的平衡——转让人隐瞒重大债务或虚增资产是否构成欺诈,买方的注意义务边界在哪里?本文通过最高院案例梳理欺诈认定规则:转让人对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信息负有如实披露义务;买方的一般注意义务不能替代转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撤销权应在知道欺诈事由后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