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越过总承包人直接向分包方付款,引发多层合同关系、多笔付款和既有裁判文书的复杂纠葛。邱富民律师团队代理总承包提起不当得利纠纷再审,高院指令再审,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为总承包化解了千万元的重复付款与连带责任风险。
注册资本入账后较快用于工资、设备采购、股权交易、对外投资,能否据此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以入账与付款时间接近为主要线索,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邱富民律师团队代理被诉股东,通过分类整理合同、付款、会计资料,证明各项支出具有真实交易基础、资金未回流股东,法院未支持债权人主张。
施工联合体承建大型总部基地项目,发包方资金断裂拖欠工程款和质保金。邱富民律师团队通过穿透式梳理账目、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债权实现费用、设置分期付款与加速到期条款、在调解书中直接确认优先受偿权,为施工联合体全额主张到欠付工程款与质保金,并争取到逾期利息及数十万元债权实现费用,一揽子解决纠纷。
发包单位诉讼前夕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关联公司,新进一人股东以受让时间短、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两家公司独立运营为由主张免责。邱富民律师团队代理施工单位一审胜诉,法院判令发包单位支付工程款9100余万元及利息,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判决一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包单位将洁净及机电安装工程直接分包给某建筑集团,因资金未落实长期拖欠进度款导致停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结算,确认欠付工程款3900余万元。邱富民律师团队代理施工单位全面胜诉,法院明确:判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是否与发包单位直接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业主直签分包单位依法对其施工范围全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单位主张以三套房产抵顶约300万元工程款,但双方始终未签正式买卖合同及抵房协议,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发包单位名下,且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数百次。邱富民律师团队代理施工单位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法院认定以房抵款属新债清偿,物权未变动且无法履行的,原债务不消灭,发包单位仍应全额支付工程款,并确认施工单位在全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指定分包模式下,总包单位与供应商签订设备供应安装合同,因发包人拖欠款项导致总包未足额支付后续本金。供应商仲裁主张高额违约金,总包以背靠背条款抗辩。邱富民律师团队代理总包取得关键胜利:仲裁庭虽认定本金付款条件已成就,但认定总包基于背靠背条款拒绝付款属行使合理合同抗辩权,非单纯迟延履行,不存在违约过错,完全驳回了供应商数百万元违约金诉求。
逾期竣工和质量索赔是发包人最常提出的反诉或抗辩项目——这些索赔一旦成立将大幅削减甚至吞噬总包应获得的工程款。本文以建纬北京代理的一起逾亿元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通过调解一揽子化解争议并锁定主债权的案件为基础,提炼调解作为诉讼工具的实战策略与操作要点。
总包在工程款结算中扣减其自行对外支付的款项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常见争议——这些款项总包实际付出了但分包不认可,扣减能否成立?本文以建纬北京代理的一起高院再审提审胜诉案件为基础,解析总包代付工程款扣减的三项核心规则:代付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举证、代付款项是否经分包确认以及扣减与结算程序的衔接。
采购方项目经理通过微信发送内容具体明确的结算单,供货商盖章寄回且采购方签收后两个多月未提异议,催款时采购方却以"自身未盖章"为由主张结算不生效。邱富民律师团队代理供货商仲裁胜诉。仲裁庭认定:微信结算单构成要约,盖章寄回构成承诺,结算合意成立;采购方不得以从义务瑕疵拒付全部货款;口头扣款主张须经反请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