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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项目部财务专用章,能否约束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欠条盖的是项目部财务专用章而非公司公章,签字的是财务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公司据此抗辩:项目部不具法人资格,财务人员无权代表,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这一抗辩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极为常见。邱富民律师团队通过综合证据链推翻公司抗辩:借款用于项目部运营、公司事后知情且未提出异议、项目部用章具有长期使用惯例。法院最终认定欠条效力及于公司。 核心观点 项目部用章的法律效力根据用章行为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综合认定。 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设立该部门的施工企业承担。 财务专用章+补强证据可

2026-04-25 153

为什么不直接起诉还钱,而要先打一场工程官司?

当事人手里有欠条有流水,直接起诉对方还钱是最直接的路径。但本案邱富民律师团队选择了一条看似"绕路"的做法——先提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另案起诉借款。这个决策背后是对诉讼风险的精准判断:直接起诉借款,对方将款项定性为"投资款"的抗辩在事实层面占优势;先行工程诉讼固定退场时间,再用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支撑借款诉讼,最终取得全面胜诉。 核心观点 先行诉讼可以固定关键事实为后续案件奠定基础。 工程诉讼中法院对退场时间、施工量、款项性质等事实的认定,通过"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证明效力,在借款诉讼中起

2026-04-24 130

借款发生八年后补立的欠条,法律上还管用吗?

借款发生在2011年,欠条迟至2019年才补立——对方以"事后补立不能反映当时真实意思"为由抗辩。本案中项目部多次向委托人借款共990万元,借款时仅有口头约定,事后补立账簿欠条确认债务980万元。邱富民律师团队通过转账记录、催款记录、资金用途说明等补强证据,最终推翻了对方的抗辩主张。 核心观点 事后补立的书面凭证是对已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补立欠条不因其形成于借款之后而当然无效,关键在于能否与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 补立凭证的抗辩需要对方举证推翻。 对方主张补立欠条"

2026-04-23 150

被架空出局后,退场方还能主张哪些权利?

公章不在自己手里,退场时未签任何协议,工程完工后与项目彻底失联——在合伙施工纠纷中被迫退场的一方往往处于最弱势位置。本案委托人参与公路路基工程合伙后被架空出局,退场时未签署任何结算协议。邱富民律师团队帮助委托人在举证困难、材料缺失的情况下重建维权路径,核心策略之一是通过先行提起工程诉讼固定退场时间等关键事实。 核心观点 退场方虽处弱势但并非无权。 退场时不签署结算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权利——退场方仍可就其投入的资金、垫付的工程款等主张返还。 通过先行诉讼固定关键事实是重要策略。 在本案中先提起工程

2026-04-22 73

合伙施工中的款项性质之争:投资款还是借款?一字之差,千万之别

建设工程合伙施工中,同一笔款项被一方称为"投资入股"、另一方坚持是"个人借款"的情况极为普遍。本案标的近千万元:委托人参与公路路基工程合伙后被迫退场,项目部向其借款990万元用于工程支出,却在诉讼中将款项重新定性为"投资款"拒绝还款。邱富民律师团队通过精准诉讼策略与完整证据链构建,最终说服法院认定借款性质,为委托人取得胜诉判决。 核心观点 投资款与借款的区分关键在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投资款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为特征,借款以还本付息为特征,不能因事后项目亏损就将借款重新包装为投资款。 事后补立的

2026-04-21 88

超大型工程争议,五大核心问题如何破局?——建纬北京承办70亿元建设工程一审争议案件纪实

本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系近年来省级高院审理的超大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之一,案件标的额超70亿元。案涉工程为冬奥会重要配套项目,涵盖多个业态组团,全程处于极限工期约束之下。案件争议横跨合同效力、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五个维度——每一个维度单独拎出来都足以构成重大案件,五者叠加之下构成对代理团队综合能力的全面考验。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邱富民律师、尚晓民律师共同代理承包人一方,历时逾两年,一审判决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6-04-20 236

如何在复杂纠纷中保住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70亿元案件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最强武器",但它不是一项自动生效的权利——必须在法定条件下、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正确的方式主张。18个月的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一旦届满即消灭实体权利,无法补救;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本文系笔者代理的70亿元胜诉案件系列解析终篇,系统梳理优先受偿权实务中最容易踩的两个坑:行权时效的准确计算与范围的精准界定,并提供起诉前的完整核查清单。

2026-04-19 118

委托多机构联合造价鉴定,代理律师如何有效管理鉴定结论?——70亿元胜诉案的鉴定攻防实录

在标的额超70亿元的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几乎是无法绕开的环节。鉴定结论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事后推翻的难度远大于事前介入。本案委托多家机构联合鉴定,鉴定条目多达数千项,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与选择性意见三类,单个条目的金额差异可达数亿元。本文系笔者代理的70亿元胜诉案件系列解析第四篇,系统阐述代理律师管理鉴定结论的核心方法:建立分类处理机制,将有限的论证资源集中用于真正影响结果的关键条目——主动确认有利条目、集中论证争议条目、审慎取舍薄弱条目,尤其针对选择性意见逐项提供事实

2026-04-18 94

发包人以程序性障碍封锁工程款,承包人如何突围?——70亿元胜诉案的结算突围实录

结算受阻是建工纠纷中最消耗时间与资源的困境。发包人惯于以"结算资料不完整""内部审核流程未完成"为由,既不完成审批也不提出明确异议,将工程款数额长期悬置于"待确认"状态。本文系笔者代理的70亿元胜诉案件系列解析第三篇,系统阐述打破程序性封锁的双路径协同策略:路径一,充分发掘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已出具的阶段性审核意见的证明效力,为无争议部分建立"已确认的结算基础";路径二,援引合同中"视为认可"拟制条款,对争议部分主张发包人已因程序违约丧失异议权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我方结算主张。

2026-04-17 186

工程存在甩项,发包人拒绝出具接收证书怎么办?——70亿元胜诉案的竣工验收攻防实录

甩项竣工是大型建设工程的现实需要,但发包人惯于利用甩项制造的"验收不彻底"外观,拒绝出具工程接收证书,进而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实质上将付款义务无限期悬置。本文系笔者代理的70亿元胜诉案件系列解析第二篇,系统阐述应对甩项抗辩的双层策略:第一层,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为核心证据,论证甩项经发包人同意、有明确书面记录,具备合法性基础;第二层,援引合同中的接收证书拟制条款,使发包人的拖延行为在法律上产生视为已颁发的后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面支持我方主张。

2026-04-16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