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领域。本系列分上中下三篇,上篇聚焦结算依据的认定与工程款支付条件两大维度,结合11个入库案例进行系统规则梳理。结算依据方面,涵盖多份合同并存、数份无效合同、固定价合同未完工、政府审计条款、工程量争议五类情形的裁判规则。支付条件方面,涵盖背靠背条款(三种情形)、甩项工程付款、汇票被拒付、债权转让条件未成就等六类抗辩情形的审查标准。核心方法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反推当事人真实合意,以公平诚信原则限制不合理的付款抗辩。
核心观点
结算依据认定遵循"履行行为优先"原则——付款记录、签证单据、结算协议等履行痕迹,比合同名称、备案状态、签订时间更有证明力。支付条件抗辩遵循"诚实信用兜底"原则——背靠背条款有效但不能无限期拖延;甩项签证后不得以未整体竣工验收拒付;汇票被拒付后可择一请求权基础主张;债权转让条件未成就时原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主张。
一、结算依据的认定
规则一:多份合同并存——以履行事实认定实际履行合同
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案 | (2021)渝民终796号: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数份合同,应结合工程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结算协议载明内容与备案合同一致、承包人以备案合同主张权利、税务备案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未实际支付,故认定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规则二:数份合同均无效——通过履行情况探究真实意思
刘某某诉哈尔滨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案 | (2021)黑民终459号:通过比对质检员工长签字的费用单单价、意外保险约定、实际施工人签字情况、工程款支付路径等实际履行事实,认定固定价合同为结算依据,不受无效影响。
规则三:固定价合同未完工——按比例折算
陈某某诉肖某某等案 | (2022)赣民再74号:因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程量,已完工部分合格的,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工程款。
规则四:政府审计条款——合理期限后启动鉴定
王某某诉宁夏某建筑公司案 | (2021)宁01民初18号: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或出具结论的,法院应准许鉴定申请。合同约定不因此驳回起诉。
规则五:工程量争议——参照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确认量
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案 | (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在工程量有争议且未验收的情况下,可参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二、工程款支付条件抗辩
规则一:业主破产时背靠背条款不能拒付
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案 | (2019)鲁02民终8059号: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能否足额收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诚信原则,总包方应当支付分包方剩余工程款。
规则二:工程已交付时背靠背条款不能无限期抗辩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案 | (2017)晋02民终2357号: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规则三:EPC模式下付款前提条件变化
甘肃省某建设集团公司诉华东某设计院案 | (2021)最高法民终662号: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完成100MW光伏电站工程)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履行条件时,总包方仍应承担付款义务。即使发包人破产,总包方付款责任不因此免除。
规则四:甩项工程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拒付
上海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医疗公司案 | (2016)沪01民终1538号:双方签署甩项签证后,发包人无权以未整体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已完工程款。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主动委托审价等行为表明已进入结算阶段。
规则五:汇票被拒付可依基础法律关系主张
某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案 | (2022)10民终164号:汇票被拒付后,承包人既可选择票据追索权,也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法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规则六:债权转让条件未成就仍可主张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案 | (2021)最高法民终361号:附条件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原承包人并未放弃与发包人直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实务提示
多份合同情形:固定实际履行证据链——保存付款凭证、签证单据、结算协议、会议纪要。诉讼中应以一贯主张的合同为依据,避免随意变更主张。
政府审计条款:不能无限期等待。工程已竣工验收、审计长期未启动或未出结论的,可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建议起诉前书面催告发包方推动审计。
背靠背条款:不宜被动等待。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无限期拒付的正当理由。业主经营异常或进入破产程序,应及时向总包方主张付款。
甩项工程:积极推动发包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委托审价、接收工程等行为,留存书面文件作为付款条件已成就的证据。
汇票被拒付:综合考量被告偿付能力、举证难度、诉讼时效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票据追索权或建工合同关系。
实务判断标准
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三个判断维度:时间维度(竣工后是否已过合理期限)、行为维度(付款方是否积极履行了推动结算的义务)、状态维度(前提条件的实现是否因客观变化而不再可行)。
一句话结论
结算依据看"实际干了什么"而不是"合同写了什么",支付条件看"等了多久"而不是"还有没有借口"——法院用履行痕迹还原真实合意,用诚实信用堵住无限抗辩。
常见问题
Q1:政府审计条款约定后,发包方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施工方还能起诉吗?
可以。政府审计条款不阻却施工方的诉权。法院不应以审计未完成为由驳回起诉。如审计部门长期未启动或未出结论,法院应准许施工方的鉴定申请。
Q2:背靠背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不再具备履行条件"?
三种典型情形:发包人(业主)进入破产程序,收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工程已竣工交付多年,总包方未能举证业主确实存在延期付款;付款前提的客观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如合同约定的电站规模标准已无法实现)。
Q3:汇票被拒付后,选择票据追索还是建工合同关系?
票据追索权时效短、举证简单,但追索对象限于票据债务人;建工合同关系可向发包人主张,但需举证工程款已届支付期。建议根据被告的偿付能力和举证便利性择一主张。
相关文章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