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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存在甩项,发包人拒绝出具接收证书怎么办?——70亿元胜诉案的竣工验收攻防实录

摘要

甩项竣工是大型建设工程的现实需要,但发包人惯于利用甩项制造的"验收不彻底"外观,拒绝出具工程接收证书,进而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实质上将付款义务无限期悬置。本文系笔者代理的70亿元胜诉案件系列解析第二篇,系统阐述应对甩项抗辩的双层策略:第一层,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为核心证据,论证甩项经发包人同意、有明确书面记录,具备合法性基础;第二层,援引合同中的接收证书拟制条款,使发包人的拖延行为在法律上产生视为已颁发的后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面支持我方主张。

核心观点

甩项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竣工验收无效。决定甩项竣工法律效力的,不是甩项是否存在,而是甩项的形成过程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是否有明确的书面记录。主体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甩项的存在不影响整体验收的有效性。即使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拖延颁发接收证书,合同中关于"视为颁发"的拟制条款为承包人提供了独立于验收争议的程序性保障。两条路径并行——前者解决验收本身的效力,后者解决发包人拒绝履行接收义务的后果。

案件背景

本案标的额超70亿元,系冬奥会重要配套项目。工程涵盖多个业态组团,全程处于极限工期约束之下,甩项竣工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发包人在工程已实质性完工并通过主体验收后,以甩项存在为由拒绝出具工程接收证书,进而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代理团队——笔者与尚晓民律师——通过系统梳理施工过程中的书面记录和合同条款,成功论证了甩项竣工的合法性与接收证书视为颁发的法律后果。

一、甩项竣工为什么是建工纠纷中的高频雷区?

甩项竣工,是指工程在整体达到使用条件后,将部分未完工的子项目从主体竣工验收中剥离,先行办理主体验收手续,待剩余内容后续完成后另行处理。这一做法在工期紧迫的大型重点项目中几乎无法避免,是工程管理的现实需要。

但甩项竣工在实务中天然存在争议空间:工程验收手续本应完整,甩项在形式上制造了"验收不彻底"的外观。发包人正是利用这一外观,以甩项未完成、质量存疑为由,拒绝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从而将付款义务无限期悬置。

甩项抗辩对承包人构成三重威胁:付款义务触发条件悬空——接收证书是绝大多数合同约定付款的前提;逾期利息起算点无法确定——利息金额随时间累积,起算时间延迟一天就是数百万的差距;优先受偿权行权期限陷入不确定——应付款之日的认定直接依赖竣工验收时间节点。

二、争议焦点:三项尖锐对立

在本案中,双方在以下三个层面均存在尖锐对立:

争点一:甩项的性质认定。 甩项是否系经发包人同意、有据可查的合法安排,还是承包人单方面的擅自行为?这直接决定甩项竣工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争点二:竣工验收的效力。 在甩项存在的情况下,已完成的主体竣工验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发包人是否已具备接收工程的义务?

争点三:接收证书的颁发义务。 在工程已实质性完工并通过主体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义务出具工程接收证书?拒绝颁发的后果如何?

本案的特殊难点在于:工程存在甩项是客观事实,无法否认。承包人不能简单地以"验收已完成"作为应对,必须从更根本的层面论证甩项竣工的合法性。

三、代理策略:双层论证体系

第一层:论证甩项竣工的合法性——三个子维度

子维度一:发包人是否对甩项作出过明确同意?在工期紧迫的大型项目中,甩项的形成往往有迹可循——发包人为推进整体交付,通常会在某个时间节点明确同意将特定工作内容列为甩项。这种同意的载体,最常见的是会议纪要。本案中,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会议纪要,明确记载了发包人同意甩项、确认甩项清单的内容。

子维度二:甩项清单是否经双方确认?仅有同意甩项的一般性表述还不够,更关键的是甩项的具体内容是否经双方确认形成清单。经双方认可的甩项清单,不仅能证明甩项的合法性,还能将甩项与"未完成工程"和"质量缺陷"做出区分——甩项是经合意的、范围明确的例外安排,而非施工缺陷。发包人既已在会议上同意甩项并确认了清单,就不能在诉讼中将同一内容重新包装为"质量问题"来拒绝付款。

子维度三:主体工程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甩项部分之外,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否已按规定程序完成,是判断整体验收效力的基础。如主体工程已通过验收,工程的核心使用功能已具备,则甩项的存在不应影响整体验收的有效性。

第二层:援引接收证书拟制条款

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设有拟制条款,典型表述为:发包人在验收合格后规定期限内(通常为28天或56天),无正当理由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日期为规定期限届满之日。

援引这一条款需把握三个要点:准确确定"规定期限"的起算时间——竣工验收完成的时间节点需要有明确的书面记录;证明发包人的拒绝"无正当理由"——须同步论证发包人所援引的甩项、质量问题均不构成拒绝颁发的正当依据;将拟制颁发日期与付款义务和逾期利息起算点相连接——拟制条款的真正价值在于锁定付款义务的触发时间。

四、判决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已通过合法有效的竣工验收,被告以甩项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并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工程接收证书视为已颁发,付款条件成就。

实务提示

从项目开始建立规范的书面记录习惯:每一份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都可能在数年后成为论证甩项合法性的核心武器。发包人同意甩项的意思表示,不能依赖口头沟通,必须落实为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在合同谈判阶段争取明确的接收证书拟制条款:关注"规定期限"的长短、起算时间的明确性、"无正当理由"的界定等细节,确保条款在争议发生时具有可操作性。

甩项清单与质量缺陷必须严格区分:甩项是经合意的例外安排,质量缺陷是施工方的责任问题——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在施工过程中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区分,防止发包人在争议发生时将甩项内容重新定性为质量缺陷。

验收文件必须完整保留: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会议纪要、各方签章等文件,是确定验收时间的核心证据。缺少任何一份,都可能在后续争议中造成被动。

实务判断标准

甩项竣工合法性的三阶判断:发包人是否对甩项作出过书面同意(会议纪要、书面通知等)→ 甩项的具体内容是否经双方确认形成清单 → 主体工程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程序。三阶均为"是",甩项竣工具备合法性基础。

一句话结论

甩项不可怕,可怕的是甩项没有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写明了发包人同意、清单确认了甩项内容——有了这些,发包人就不能把甩项重新包装成"质量问题"来无限期拖延付款。

常见问题

Q1:甩项和未完工工程有什么区别?

甩项是经双方合意、范围明确、后续将另行处理的例外安排;未完工工程是施工方未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前者经发包人同意,后者是施工方的履约瑕疵。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

Q2:会议纪要上仅有双方与会人员签字、无公司公章,能作为有效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其证明力取决于与会人员的授权身份和会议纪要的形成背景。如果与会人员是双方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且此前的会议纪要均以此方式签署并被双方履行,法院通常会认可其证明力。

Q3:发包人拒绝出具接收证书,承包人能否直接起诉要求付款?

可以。如果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实质上已成就,发包人拒绝出具接收证书属于以程序性手段阻碍实体义务的履行。承包人可在诉讼中援引拟制条款或直接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不必等待发包人主动出具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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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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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丁一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