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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难拿钱?内部承包纠纷执行中的抵销障碍与程序铁律

引言

内部承包是建筑行业的常见模式,但胜诉后的执行与程序推进往往暗藏玄机。本文融合最高人民法院两起典型入库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与(2023)最高法民辖29号,聚焦内部承包纠纷胜诉后可能遭遇的两大核心难题:一是建筑企业试图通过受让第三方债权抵销工程款支付义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二是案件经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能否再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通过解析这两起案例的裁判逻辑,为内部承包人、建筑企业及相关从业者厘清执行规则与程序边界,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

关键词: 执行抵销限制;管辖恒定;内部承包纠纷

裁判规则速览

规则要点 具体内容 对应案例
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限制 当申请执行人(如内部承包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如建筑企业)受让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主张抵销,实质构成个别优先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
发回重审案件的管辖恒定 案件经上诉被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即获得确定的管辖权。重审期间,当事人不得再提管辖异议,法院也不得依职权移送管辖。 (2023)最高法民辖29号
## 案例解读

案例一:某集团公司与牟某某执行监督案——抵销为何被禁?

案情简介

牟某某与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高院终审判决某集团公司向牟某某支付工程款1832571.52元及利息、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停工损失3429709元,合计约6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集团公司未履行,牟某某向六盘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某集团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某建筑公司对牟某某享有的930万元利息债权,遂向六盘水中院主张抵销。经查,牟某某在全国多地法院有十余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记录,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多家法院已向六盘水中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或扣划本案案款。

法院裁判思路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

抵销需以不损害公平清偿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抵销虽需满足"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形式要件,但本案中牟某某资不抵债,若允许某集团公司以受让债权抵销,其普通债权将获得优先受偿地位,直接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牟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抵销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某集团公司受让的债权需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

案例二:丰某公司诉梁某合同纠纷案——移送管辖为何违法?

案情简介

丰某公司与梁某口头达成挂靠协议,丰某公司承包青海省德令哈市某寺院景区建设项目,梁某以丰某公司名义施工并私自转包。因梁某挪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费用,丰某公司垫付后诉请梁某偿还垫付款。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驳回丰某公司诉求,西安中院二审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雁塔区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青海"为由,将案件移送德令哈市法院。德令哈市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青海高院,青海高院与陕西高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裁判思路

法院生效裁判强调:

发回重审案件管辖恒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条,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西安中院已两次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一审驳回诉求、二审发回重审),雁塔区法院作为原审法院已取得确定管辖权。重审期间,雁塔区法院不得以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其移送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雁塔区法院审理。

实务指引

对内部承包人(申请执行人)

一、若发现被执行人试图通过受让第三方债权主张抵销,应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自身资不抵债的证据(如其他终本案件裁定书、财产查询结果等),明确主张该抵销行为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同时,关注执行分配程序,确保自身债权依法参与分配。

对建筑企业(被执行人)

三、企图通过市场收购债权实现"曲线抵销"的策略,在内部承包人资不抵债时必然失败,反而会浪费收购资金。企业应正视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主动与内部承包人协商和解方案,或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避免因不当操作扩大损失。

对诉讼策略的启示

四、管辖权是诉讼的核心战略资源。起诉时应优先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管辖法院;若案件经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管辖地即告"锁定",重审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企业应在诉讼初期充分评估管辖优势,避免因管辖争议拖延诉讼进程。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李虹莹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