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核心不只是实际出资的证明,而是法院能否在名义登记、代持合意、出资性质、公司类型与公司治理秩序之间综合认定股东身份。本文通过5个入库案例梳理五项裁判规则:代持协议是最直接证据但非唯一证据;投入资金不等于股权出资需审查款项性质和风险承担;显名条件因公司类型而异;代持协议不具有当然外部效力;确认之诉不能简单用于否定其他股东资格。 核心观点 代持协议是最直接证据但非唯一依据。 缺少书面代持协议时,法院可结合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对名义股东的控制关系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存在代持合意。 投
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直接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先定后招、黑白合同、中标合同价款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等问题在实践中频繁引发争议。本文通过6则最高院案例梳理:未招先定的中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均无效,差价损失按过错分担;中标合同价款与投标文件背离的以投标文件为结算依据;非必须招标项目自愿招标仍应遵守程序规范;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但可主张实际损失按过错分担。 核心观点 未招先定导致中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均无效。 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投标前已确定承包人并实质性施工的,中标无效,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均无
公司高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但实际已无代理权或超越权限,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公章由他人保管使用,公司能否以内部管理不善为由否定文件效力?本文通过5则最高院案例提炼四项核心规则:内部免职通知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同一人同时代表双方签约不构成无效代理;法定代表人签约系职务行为后果归属公司;公章管理属内部事务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核心观点 内部免职通知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内部的免职决定仅具内部效力,未对外公示前,与已被免职的高管签约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
多人合伙承揽工程在建设领域极为常见,但合伙人之间究竟是合伙关系还是借用资质(挂靠)关系,实践中极易混淆。本文通过5则最高院案例梳理三项核心规则: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实际共同管理的认定合伙关系;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系挂靠关系非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内代表行为效力及于全体,司法审计报告在财务资料不完备时仍可作为定案依据。 核心观点 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实际共同管理的,认定合伙关系。 关键要素: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协议对出资比例、盈余分配、责任承担等有详细约定,且各方实际从事合伙事务的,应认定合伙关系。 借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司法实践中常因租赁物所有权未实际转移、出租人未尽审核义务等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本文梳理7则入库案例提炼三项核心规则:售后回租未转移所有权构成借款关系,本金应扣除预收费用;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须举证价格合理性,无资质单方变卖不予认定损失;担保人代偿后受让债权的,系承担担保责任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核心观点 售后回租未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构成借款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需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缺一不可。租赁物所有权始终未转移,则不具备融物属性,本金应扣除手续费等预收费
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司法鉴定是关键证据。但鉴定程序如何启动?鉴定意见是否一定被采信?鉴定费由谁承担?本文通过五则公报案例,提炼固定价未完工通过鉴定确定价款、鉴定依据与客观不符不予采信、未按期申请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合同无效按市场价鉴定、鉴定费按过错分担等五项核心规则。 核心观点 固定价合同未完工,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因故解除合同导致工程未完工的,无法直接适用固定价结算,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结论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采信。 鉴定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意味着施工方对质量缺陷不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通过三则典型案例确立了穿透认定的裁判规则:验收通过不等于质量责任消灭。因施工方未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导致根本性质量缺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对抗客观质量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验收合格,亦不否定房屋客观存在的质量缺陷。本文系统梳理验收合格后质量责任穿透认定的三种典型情形,为施工方和发包方提供实务指引。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发包人能否以施工方使用劣质材料、未组织专家论证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拒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267号和(2017)最高法民申4319号两案中确立了核心裁判规则: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构成违约,但发包人参与方案确定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安全事故经整改批复同意复工后,发包人不得以事故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本文围绕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合同解除边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三大争议焦点,结合尖扎黄河特大桥垮塌事故,系统梳理裁判规则与实务操作指引。
内部承包是建筑行业的常见模式,但胜诉后的执行与程序推进往往暗藏玄机。本文融合最高人民法院两起典型入库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与(2023)最高法民辖29号,聚焦内部承包纠纷胜诉后可能遭遇的两大核心难题:一是建筑企业试图通过受让第三方债权抵销工程款支付义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二是案件经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能否再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通过解析这两起案例的裁判逻辑,为内部承包人、建筑企业及相关从业者厘清执行规则与程序边界,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
当总承包建筑企业陷入破产困境,与之挂钩的内部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最担忧的莫过于自身辛苦施工的工程款会沦为普通破产债权,面临清偿比例极低甚至"打水漂"的风险。那么,是否存在一条法律路径,能将本属于自己的工程款从破产企业的"财产池"中安全剥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最高法民再200号案中的再审判决,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清晰的解答。本文将以该案为例,深入剖析内部承包人如何通过"债权转让"与"取回权"的组合操作,在总包企业破产程序中成功捍卫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