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被董监高转走、核心资产登记到关联方名下,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公司。股东原则上不能绕过公司直接要求侵权人赔偿,但控制公司的人往往正是被追责对象,股东代表诉讼因此成为少数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本文梳理启动条件、前置程序例外及双重代表诉讼规则。
独立保函以相符交单为付款条件,为受益人提供快速、确定的信用保障。法院要维护独立保函"先付款、后争议"的制度功能,同时防止受益人利用单据性实施欺诈。本文梳理四个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相符交单不要求逐字相同,内容不矛盾即表面相符;基础交易效力原则上不属于欺诈审查范围;欺诈认定要求索赔明显缺乏事实基础;转开保函中虚假索赔不能追溯修正。
公司在借款、融资租赁或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承诺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担保,事后却以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担责。违反决议程序不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应纳入越权代表规则: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非善意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文梳理关联担保的识别、决议要求与债权人合理审查的边界。
合伙关系的建立源于人身信任与共同利益,一旦面临经营分歧或人事变动,散伙清算极易引发激烈争议。本文结合四则入库案例梳理合伙退伙的核心规则:管辖协议约定的连接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属合伙财产应折价分割;带"草签"字样的协议内容完备的可视为正式合同;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内部按合伙协议、外部由法人独立担责。
股东拟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其他股东最常见的反应是"不同意转让"或"保留优先购买权"。但这类表态本身不等于行权。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取消了旧法"过半数同意"程序,争议重点转向转让股东是否充分通知、其他股东是否按同等条件提出购买请求。本文梳理通知内容、行权表示、"同等条件"认定与救济方式。
保证人代偿后向谁追、能追多少,往往是担保纠纷的争议焦点。债务人、共同保证人、反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基础并不相同;债权转让、保证金和罚息安排又使追偿金额计算更复杂。本文结合四则入库案例厘清追偿权边界:向债务人追偿关键在代偿真实;向共同保证人追偿关键在内部份额;受让债权后追偿关键在不突破实际承担范围;涉及保证金和反担保应回到合同约定。
公司登记股东只有夫妻二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常主张夫妻利益高度一致应参照一人公司规则倒置举证责任。司法实践对此存在明显分歧:一条路径强调共同财产权和利益一致性,允许特定事实下参照一人公司规则;另一条坚持股东人数的法定标准,要求债权人依一般人格否认规则举证。本文梳理五则案例的裁判分歧及现行规则的倾向。
债务未清偿,债务人却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分配给配偶、将不动产过户给关联方、或出售抵押房屋后将售房款转给亲属。债权人撤销权并非否定一切财产处分,法院须在债权保护、债务人意思自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间平衡。本文梳理三则入库案例的审查规则:离婚看分割是否失衡、过户看对价是否真实、转款看价款是否被异常抽离。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十年、二十年后缴纳出资,公司却已无力清偿眼前到期债务。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改变了旧法规范结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文梳理新旧法衔接、公司不能清偿的认定及补充赔偿责任的确定。
机械式死封死扣、账户全额冻结易导致生产型企业资金链断裂倒闭,造成债权落空、员工失业的多输局面。最高法通过系列指导案例确立从活封保产、担保置换解封、跨区域执行统筹、执破融合重整到民生工程弹性分期执行的系统裁量规则。本文提炼"五看"逻辑:实体保产看造血、担保换封看追偿、跨域重整看价值、市政民生看影响、场地保管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