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但审计长期未启动或未出具结论,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本文通过最高院案例梳理核心规则:审计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或出具结论的,法院应准许鉴定申请;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承包人可主动起诉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核心观点
- 审计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法院应准许鉴定申请。 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的约定有效,但审计部门长期未启动或未出具结论的,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 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 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 承包人应主动催告并保留证据。 在起诉前书面催告发包人推动审计,留存催告证据,是申请司法鉴定的重要前置步骤。
一句话结论
审计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不构成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事由;承包人可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常见问题
Q1: 合同写了以审计为准,审计迟迟不下来,能起诉吗?
A1: 能。审计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或出具结论的,法院应准许鉴定申请。建议起诉前书面催告发包人推动审计并保留证据。
Q2: 审计结论出来了但不合理怎么办?
A2: 审计结论仅是结算依据的一种,如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可申请司法鉴定。审计结论不是不可推翻的终局认定。
Q3: 什么叫"合理期限"?
A3: 结合工程规模、审计机构工作效率、同类型项目审计周期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竣工验收后1-2年内审计仍未完成的,可主张已超出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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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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