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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一人股东能否以出资期限未届满免除连带责任?近亿元工程款胜诉案

摘要

发包单位诉讼前夕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关联公司,新进一人股东以受让时间短、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两家公司独立运营为由主张免责。邱富民律师团队代理施工单位一审胜诉,法院判令发包单位支付工程款9100余万元及利息,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判决一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核心观点

  • 一人股东入股时间和出资期限不影响连带责任成立。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任一人股东即担责。
  • 房屋出售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确认。 房屋是否出售不影响承包人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执行中与商品房买受人冲突的通过权利顺位解决。
  • 质保金返还区分扣留担保与损失扣除。 发包单位未实际委托第三方维修并发生费用的,不能直接扣减工程款;未完成维修事项的可继续扣留相应质保金。

一句话结论

一人股东不能以入股时间晚或出资期限未届满免除连带责任;房屋售罄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确认;质保金扣留须以实际维修费用为依据。

实务提示

对施工单位: 核查发包单位股权结构及工商变更历史,一人公司偿债能力不足时重点关注股东能否证明财产独立,考虑一并列一人股东为被告;在法定18个月期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联合体各方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施工结算界面。

对发包单位及股东: 一人股东持续留存财产独立证据,规范财务账簿和审计资料,受让时间短不当然免除举证责任;扣减维修费用须先通知维修,另行委托第三方的留存实际付款凭证和验收记录。

常见问题

Q1:新进一人股东能以免责吗? A1:不能。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股时间晚、出资期限未届满均不免责。

Q2:房屋已全部出售,施工方还有优先受偿权吗? A2:有。房屋出售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确认,执行中与买受人权利冲突的通过确认权利顺位解决,施工方应在法定期间内主张。

Q3:质保金什么情况下能扣减? A3:发包单位须先通知维修,承包人怠于维修后另行委托第三方并实际发生费用的,才可扣减。未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不能直接扣减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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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丁一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