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购方项目经理通过微信发送内容具体明确的结算单,供货商盖章寄回且采购方签收后两个多月未提异议,催款时采购方却以"自身未盖章"为由主张结算不生效。邱富民律师团队代理供货商仲裁胜诉。仲裁庭认定:微信结算单构成要约,盖章寄回构成承诺,结算合意成立;采购方不得以从义务瑕疵拒付全部货款;口头扣款主张须经反请求程序。
核心观点
- 微信结算单经对方盖章确认并送达后,可构成结算合意。 采购方不得仅以自身未盖章否定结算效力,长期微信对账的交易习惯下沉默可视为确认。
- 付款义务是主义务,不受从义务瑕疵影响。 采购方不得以钥匙移交、密封条偏差等次要瑕疵拒付全部货款,比例明显失衡。
- 独立权利主张须经反请求程序。 抗辩针对对方请求本身,反请求是独立的新权利主张,仅口头陈述不发生审理效果。
一句话结论
微信结算单经盖章确认并送达即构成结算合意;采购方不得以自身未盖章或从义务瑕疵拒付货款;主张扣款须依法提起反请求。
实务提示
对供货商: 留存微信发送接收记录,确认发送人身份系授权代表;盖章寄回同时微信告知快递单号双重确认;签收后合理期限内未获异议的留存证据;合同结算条款明确约定微信/邮件发送的结算文件为有效依据,收到后一定期限未书面异议视为确认。
对采购方: 对收到的结算单有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主张扣减价款或赔偿的应依法提起反请求并缴纳费用,仅口头陈述不发生效力。
常见问题
Q1:买方未盖章,结算单当然无效吗? A1:不当然。结算单效力认定结合要约与承诺规则综合判断,发送方具体确定的结算单构成要约,对方书面承诺并送达的结算合意即成立。
Q2:采购方能以从义务未履行拒付全部货款吗? A2:不能。付款义务对应货物供应安装等主义务,从义务轻微瑕疵不足以对抗主义务对应的付款请求权,否则构成比例失衡。
Q3:庭审中口头提出扣款主张有效吗? A3:无效。扣减价款或赔偿属独立权利请求,应依法提起反请求并缴纳费用,仅口头陈述不发生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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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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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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