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以哪一份作为依据,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高频争议。司法实践形成的规则是:不以备案与否、不以签订时间先后为决定性标准,而是综合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比对,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当数份合同均无效时,亦应通过履行情况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本文通过黑龙江高院和重庆高院两份入库案例,解析"实际履行合同"的综合认定方法。
核心观点
多份合同并存时的结算依据认定,核心方法论是"以履行行为反推当事人真实合意"。法院不唯备案论、不唯时间论,而是比对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事实之间的一致性。工程款实际以何种单价支付、签证单据记载的内容与哪份合同吻合、结算协议载明的金额依据哪份合同得出、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贯以哪份合同主张权利——这些履行痕迹共同构成了认定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链。
一、"黑白合同"问题的实质
"黑白合同"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一份用于备案(白合同),一份用于实际执行(黑合同)。两份合同在计价方式、付款条件、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当双方发生结算争议时,各自援引对己方有利的合同版本,导致法院须先确定"哪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在履行的"。
需要指出的是,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优先效力。备案仅是行政管理要求,不能替代对双方真实意思的探究。
二、认定实际履行合同的综合审查方法
法院在认定实际履行合同时,通常从以下维度进行综合比对:
付款事实:工程进度款是否按照某份合同约定的金额和节点支付,实际支付金额与哪份合同的计价方式吻合。
签证单据: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等文件记载的单价、计价方式,与哪份合同一致。
结算协议:如果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了阶段性结算或结算协议,协议中载明的金额依据和计价方式,是认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强有力证据。
当事人主张: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贯以哪份合同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如果在诉讼中途变更主张,可能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不被采纳。
签字盖章情况:实际施工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上的印章是否与项目实际使用的印章一致。
其他履行痕迹:意外保险的投保约定、工程款支付路径、对单价的事后认可行为等。
三、数份合同均无效时的认定规则
当数份合同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挂靠、违法分包)而无效时,结算依据的认定规则不变——法院仍通过履行事实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也就是说,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一律按定额计价,而是参照反映了双方真实合意的那份合同。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诉哈尔滨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案 | (2021)黑民终459号
实际施工人借用两家劳务公司资质,分别与总包方签订两份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不同的合同。法院通过比对以下事实,认定固定价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质检员工长签字的费用单上的单价与固定价合同一致;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与固定价合同吻合;实际施工人仅在固定价合同上签字,另一份合同无其签字;工程款支付路径的异常因总包方账户被查封另有原因,不改变实际履行的事实。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案 | (2021)渝民终796号
双方签订建委备案合同与税务备案合同两份。法院认定备案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案涉结算协议载明的内容与备案合同相互印证;承包人一审中始终以备案合同主张权利;税务备案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未实际支付。
实务提示
签约一致性:力求就同一工程项目只签订一份内容完备、权责清晰的施工合同。如确需变更,须通过签署合法补充协议或办理书面签证,确保后续文件与主合同在核心条款上逻辑一致。
履行过程证据固化:所有涉及工程范围、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均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工程签证单(需有发包人、监理方有效签章)、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材料认价单等。
结算文件审慎签署:签署前务必核对工程量、单价、总价是否与合同约定及履行过程中的签证变更吻合。一旦签署,在诉讼中将被作为认定实际履行合同及结算依据的强有力证据。
档案系统化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履约档案,按时间顺序归档所有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据、付款凭证、会议纪要、结算文件等,在纠纷发生时能快速呈现合同履行的完整链条。
实务判断标准
认定实际履行合同,可依"三吻合"原则——付款事实与哪份合同的计价吻合;签证单据与哪份合同的条款吻合;结算协议与哪份合同的金额依据吻合。吻合度最高的,通常被认定为实际履行合同。
一句话结论
多份合同并存时,法院不看哪份"备案"了、不看哪份"后签",而是看双方实际"按哪份办的"——付款、签证、结算的行为轨迹,才是认定结算依据的真正密码。
常见问题
Q1:备案合同一定优先于未备案合同吗?
不一定。备案合同的优先效力主要适用于经过招投标的强制招标项目。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备案合同并不当然优先,法院仍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Q2:施工方能否在诉讼中变更关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主张?
风险较大。在典型案例中,承包人在一审中以备案合同主张权利、二审中改为主张税务备案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此举违反诚信原则,不予采纳。
Q3:数份合同均无效时,是否按定额结算?
不一定。合同无效不等于当然适用定额计价。法院仍会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以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避免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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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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