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司法实践中常因租赁物所有权未实际转移、出租人未尽审核义务等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本文梳理7则入库案例提炼三项核心规则:售后回租未转移所有权构成借款关系,本金应扣除预收费用;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须举证价格合理性,无资质单方变卖不予认定损失;担保人代偿后受让债权的,系承担担保责任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核心观点
- 售后回租未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构成借款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需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缺一不可。租赁物所有权始终未转移,则不具备融物属性,本金应扣除手续费等预收费用。
- 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须举证价格合理性。 格式条款剥夺承租人参与权和异议权的无效。出租人未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单方变卖的,法院不予认定其损失。
- 融资回租中占有改定不构成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 售后回租中租赁物占有使用状态未改变,公示作用不足,出租人即使善意也无法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一句话结论
融资租赁若无真实融物属性将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须举证处置价格合理性;售后回租占有改定不产生善意取得效力。
实务提示
对出租人: 确保租赁物所有权真实转移,完成登记。履行租赁物真实性审核义务(现场勘查、核验发票、查询权属)。自行处置租赁物须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并通知承租人。加速到期应书面通知。
对承租人: 保留租赁物真实存在的证据。对出租人自行处置价格提出异议。买卖合同加速到期日以通知到达之日为准。担保人代偿后注意追偿限制。
常见问题
Q1:融资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A1:售后回租未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或出租人未尽租赁物真实性审核义务且租赁物价值显著偏离约定价值的,因不具备融物属性,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预收的手续费等应扣除。
Q2: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自行变卖,法院如何认定损失? A2:合同格式条款剥夺承租人参与权和异议权的无效。出租人应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或通过公开拍卖处置。自行变卖且无合理定价依据的,法院不予认定损失。
Q3:担保人代偿租金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A3:不能。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四条,担保人受让债权的应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而非一般债权转让。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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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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