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司法鉴定是关键证据。但鉴定程序如何启动?鉴定意见是否一定被采信?鉴定费由谁承担?本文通过五则公报案例,提炼固定价未完工通过鉴定确定价款、鉴定依据与客观不符不予采信、未按期申请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合同无效按市场价鉴定、鉴定费按过错分担等五项核心规则。
核心观点
- 固定价合同未完工,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因故解除合同导致工程未完工的,无法直接适用固定价结算,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 鉴定结论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采信。 鉴定意见不是当然定案证据,当事人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鉴定依据错误的,法院应予纠正。
- 未按期申请鉴定或拒不配合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申请鉴定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放弃鉴定可能导致法院以对方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定案依据。
- 鉴定费的承担与过错责任挂钩。 鉴定费根据当事人对争议发生的过错程度及胜败诉比例分担,自身在结算、证据提供方面的瑕疵可能导致承担部分甚至全部鉴定费。
一句话结论
鉴定意见并非当然采信,法院对鉴定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结论不予采信;固定价合同未完工应通过鉴定确定价款;鉴定费按过错比例分担。
实务提示
对施工方: 施工过程中应就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取得发包方和监理方签字盖章的签证单,完整签证记录是启动有利鉴定的基础。积极质证鉴定范围、鉴定依据和鉴定方法,不同意鉴定报告应在举证期内明确提出异议。
对发包方: 对工程造价有异议时应在举证期内及时申请鉴定并按时缴纳鉴定费,否则法院可能以施工方结算文件为依据。发现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与客观不符时,应向法庭提交充分反证。
对各方: 签订合同时明确固定价合同的解除条件及未完工程计价方式,减少未来争议。积极配合鉴定,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不必要的鉴定费用。
常见问题
Q1:鉴定结论是否一定被法院采信? A1:不是。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的,法院不予采信。当事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证明鉴定依据错误时,法院应予纠正。鉴定意见仅是一种证据形式,法院有权审查其依据是否成立。
Q2: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工程款如何确定? A2:无法直接适用固定价结算,应通过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将合同价与预算价对比,计算施工方按约定应得的工程款。
Q3:鉴定费由谁承担? A3:鉴定费的分担与案件受理费类似,根据双方胜败诉比例及导致鉴定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即使胜诉,自身在结算配合、证据提供方面的瑕疵也可能导致承担部分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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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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