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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不是当然采信:从最高院公报案例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五个裁判规则

摘要

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司法鉴定是关键证据。但鉴定程序如何启动?鉴定意见是否一定被采信?鉴定费由谁承担?本文通过五则公报案例,提炼固定价未完工通过鉴定确定价款、鉴定依据与客观不符不予采信、未按期申请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合同无效按市场价鉴定、鉴定费按过错分担等五项核心规则。

核心观点

  • 固定价合同未完工,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因故解除合同导致工程未完工的,无法直接适用固定价结算,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 鉴定结论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采信。 鉴定意见不是当然定案证据,当事人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鉴定依据错误的,法院应予纠正。
  • 未按期申请鉴定或拒不配合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申请鉴定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放弃鉴定可能导致法院以对方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定案依据。
  • 鉴定费的承担与过错责任挂钩。 鉴定费根据当事人对争议发生的过错程度及胜败诉比例分担,自身在结算、证据提供方面的瑕疵可能导致承担部分甚至全部鉴定费。

一句话结论

鉴定意见并非当然采信,法院对鉴定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结论不予采信;固定价合同未完工应通过鉴定确定价款;鉴定费按过错比例分担。

实务提示

对施工方: 施工过程中应就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取得发包方和监理方签字盖章的签证单,完整签证记录是启动有利鉴定的基础。积极质证鉴定范围、鉴定依据和鉴定方法,不同意鉴定报告应在举证期内明确提出异议。

对发包方: 对工程造价有异议时应在举证期内及时申请鉴定并按时缴纳鉴定费,否则法院可能以施工方结算文件为依据。发现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与客观不符时,应向法庭提交充分反证。

对各方: 签订合同时明确固定价合同的解除条件及未完工程计价方式,减少未来争议。积极配合鉴定,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不必要的鉴定费用。

常见问题

Q1:鉴定结论是否一定被法院采信? A1:不是。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的,法院不予采信。当事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证明鉴定依据错误时,法院应予纠正。鉴定意见仅是一种证据形式,法院有权审查其依据是否成立。

Q2: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工程款如何确定? A2:无法直接适用固定价结算,应通过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将合同价与预算价对比,计算施工方按约定应得的工程款。

Q3:鉴定费由谁承担? A3:鉴定费的分担与案件受理费类似,根据双方胜败诉比例及导致鉴定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即使胜诉,自身在结算配合、证据提供方面的瑕疵也可能导致承担部分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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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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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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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虹莹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