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标的额超70亿元的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几乎是无法绕开的环节。鉴定结论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事后推翻的难度远大于事前介入。本案委托多家机构联合鉴定,鉴定条目多达数千项,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与选择性意见三类,单个条目的金额差异可达数亿元。本文系笔者代理的70亿元胜诉案件系列解析第四篇,系统阐述代理律师管理鉴定结论的核心方法:建立分类处理机制,将有限的论证资源集中用于真正影响结果的关键条目——主动确认有利条目、集中论证争议条目、审慎取舍薄弱条目,尤其针对选择性意见逐项提供事实依据与合同条款支撑。
核心观点
面对体量庞大的鉴定结论,代理律师最核心的工作不是对所有条目一视同仁地全力争取,而是建立分类处理机制,将鉴定条目分为"有利无争议""有争议有证据""证据薄弱"三类,分别采取主动确认、集中论证、审慎取舍的策略。对选择性意见——鉴定机构就同一事项提供多种计算结论、由法院根据事实认定选择适用的类型——代理律师必须在庭审中就每一个选择性意见逐项提供论证,将"法官自行选择"转化为"法院在充分论证基础上作出有据可依的认定",这是鉴定管理中最重要的决定性工作。
案件背景
本案因工程体量庞大、涵盖土建、机电、精装修、景观、市政等多个专业方向,法院委托多家机构联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与选择性意见三类,条目多达数千项,专业技术门槛极高。代理团队——笔者与尚晓民律师——通过对全部鉴定条目的系统梳理与分类处理,在关键争议条目上推动法院作出有利认定。
一、造价鉴定为什么是超大型案件的核心战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或既有审核成果解决时,司法机关通常委托专业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作出鉴定。
鉴定结论在建工案件中具有特殊地位:由于法官通常缺乏专业造价知识,对于争议金额的认定往往高度依赖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这意味着,鉴定结论实际上是裁判结果的重要预言者——对哪些鉴定条目的认定对己方有利,将直接决定最终判决支持的金额。
鉴定结论管理不当的典型后果包括:对己方有利的条目没有明确确认,导致法院未将其纳入有利认定;对争议条目的论证不够充分,无法有效影响法院的取舍;在证据薄弱的条目上消耗过多精力,影响法院对整体主张的判断;错过了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限,导致不利结论被固化。
在标的额超70亿元的案件中,上述任何一个处理失误都可能造成数亿元级别的损失。
二、多机构联合鉴定的三重特殊挑战
挑战一:结论体量庞大,条目数量众多。 涵盖多个专业方向,鉴定意见条目多达数千项。每一条目背后均有复杂的技术背景,代理律师无法对所有条目进行同等深度的研究,必须有所取舍。
挑战二:鉴定意见分类复杂,性质各异。 本案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与选择性意见三类。确定性意见是鉴定机构根据充分证据作出的结论,稳定性最高;推断性意见是证据不充分时基于专业经验作出的推论;选择性意见是鉴定机构就同一事项提供多种计算结论,留待法院根据事实认定选择适用。三种意见的法律效力、论证策略和应对方式均不相同。
挑战三:各机构意见可能存在协调问题。 不同鉴定机构之间,在专业判断标准、取费依据和计算方法上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对同一事项作出不一致的认定。代理律师需要识别这些差异,在庭审中加以利用或化解。
三、代理策略:分类处理机制
第一类:有利且无争议的条目——主动确认,明确表态
处理策略:主动确认,明确表态不提异议。这类条目通常是数量最多的部分——己方主张被鉴定机构采纳,对方也无实质异议。主动确认对己方有利的条目,向法院释放合作信号,有助于建立己方主张客观、克制的整体印象。确认动作越明确,法院越容易在关键条目上认同己方立场——因为法院会认为己方并非"什么都要争",而是"有重点地争"。
第二类:有争议但证据支撑充分的条目——集中力量,针对性论证
处理策略:集中资源准备详细的书面论证,包括技术依据、合同条款援引、类比案例等,确保在庭审中对每个争议点都有充分、具体的回应。这类条目是真正需要投入论证资源的"主战场"——不能停留在一般性抗辩,必须逐项攻破。
第三类:证据基础薄弱的条目——准确评估,审慎取舍
处理策略:在准确评估胜算之后,决定是否继续投入资源争取。无效的争议不只是浪费资源,更会影响法院对己方整体主张的判断——一个在大量条目上均被法院驳回的当事方,其在关键条目上的主张可信度也将随之下降。证据薄弱的条目要敢于主动放弃,将节省的论证资源集中用于真正有胜算的关键条目。
四、重中之重:选择性意见的庭审应对
在本案的鉴定结论中,选择性意见是最需要代理律师主动介入的类别。所谓选择性意见,是指鉴定机构就同一事项提供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计算结论,并说明应当根据法院对特定事实的认定来选择适用其中一种。
选择性意见的危险在于:如果代理律师不主动介入,法院将基于自身的事实认定独立作出选择,而这种选择未必对己方有利。尤其是当选择的前提涉及专业技术判断时,法官对技术背景的理解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针对每一个选择性意见,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需要提供完整的论证包:该选择性意见的两种(或多种)结论分别对应哪种事实认定前提?根据案件已有证据,哪一种事实认定前提更符合实际情况?支持己方所主张事实认定前提的证据有哪些、合同条款依据是什么?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认定前提,其依据存在哪些漏洞或矛盾?
代理律师的核心工作是:把"法官自行选择"转化为"法院在充分论证基础上作出有据可依的认定"。这一转化,是鉴定结论管理中最具决定性意义的工作,也是代理律师价值的集中体现。
五、判决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对数千项鉴定条目的审理中,采纳了我方就关键争议条目的论证,在金额最大的争议条目上作出有利认定,为整体诉请的支持提供了坚实基础。
实务提示
建立条目清单,按金额排序:收到鉴定结论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完整的条目清单,标注每一条目的金额、性质(确定性/推断性/选择性)及对己方的影响方向。按金额从大到小排序——金额最大的条目,才是真正值得投入资源的"主战场"。
主动确认有利条目:在庭审笔录或书面意见中明确表态对有利条目不持异议,留下清晰记录。避免法院因双方立场不明确而按不利于己方的结论处理。
选择性意见逐项论证,不留盲区:每一个选择性意见都必须有对应的事实依据和合同条款支撑,不能依赖法院"自行判断"。这部分工作量最大,但影响也最大。
关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在鉴定过程中就密切关注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资料的完整性、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各阶段意见的跟踪。鉴定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异议,远比鉴定结论出具后试图推翻容易。
评估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鉴定方法明显错误或存在重大遗漏的条目,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避免因错过异议期而固化不利结论。
实务判断标准
鉴定条目处理的优先级公式:条目金额 × 争议程度 × 证据支撑度 = 投入优先级。金额大、争议大、证据强的条目排第一;金额小、争议小、证据弱的条目可以主动确认或放弃。三个变量综合决定资源的投放方向。
一句话结论
鉴定报告几千条,你不可能每一条都争——把有利的赶紧确认了,把关键的全力攻下来,把证据弱的果断放了。选择性意见最容易掉坑:你不主动告诉法院该选哪个,法院就自己选了,结果不一定对你有利。
常见问题
Q1:鉴定机构的选择性意见和推断性意见有什么区别?
选择性意见是鉴定机构提供了两种或多种计算结论,由法院选一个;推断性意见是鉴定机构基于不充分的证据给出了一个推论。前者给了选择空间,后者只有一个结论但基础不牢。应对策略不同:选择性意见要引导法院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结论;推断性意见可能要挑战其推论基础本身。
Q2:错过了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期怎么办?
异议期是法定期限,一旦错过,鉴定结论将被固化,事后推翻的难度极大。如果在异议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未能提出异议,应尽快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成功率大幅降低。因此,收到鉴定结论后应立即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审查,不可拖延。
Q3:代理律师需要具备造价专业知识吗?
不一定需要达到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水平,但必须能够理解鉴定报告的基本逻辑、识别关键条目、判断鉴定方法的合理性、与己方造价专家有效沟通。在超大型案件中,代理律师通常需要配备造价专业顾问团队协助审查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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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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