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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与工程决算结算单有何区别?最高院明确:后者效力优先

摘要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与工程决算结算单是建设工程结算环节中两个关键文件,两者名称相似且都涉及工程价款确认,但在文件性质、编制主体、核心内容、形成时间、法律效力五个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324号案中确立了明确的效力位阶规则:审核定案表是第三方审核的中间成果,具有阶段性技术认证性质;决算结算单是双方协商合意的最终载体,构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决算结算单确定工程款数额。本文系统解析两者的区别及施工方的实务操作指引。

核心观点

收到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不是结算的终点,而是节点的开始。施工方的核心目标应当是积极推动与发包方签订最终的工程决算结算单或结算协议,将审核数字转化为具有明确给付内容和付款期限的合同依据。最高院明确:结算单通常是双方基于种种考虑的妥协产物,各方都可能作出权利上的让步,除非有法定事由,应当予以尊重。

一、五个维度的本质区别

文件性质:审核定案表是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文件审核后编制的阶段性、技术型审核认证文件,属于第三方审核的中间成果。决算结算单是发承包双方结算协议的直接载体,体现双方对工程价款最终确认的合意。

编制主体:审核定案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形成于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决算结算单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后经双方协商确认形成,形成于竣工结算最终确认阶段。

核心内容:审核定案表主要列明送审造价、调整金额、审定造价、审减率等造价审核结果,一般不涉及工期索赔、质量违约金、利息等合同其他履行事项。决算结算单不仅包含审定的工程造价,还可能涵盖施工阶段利息、让利下浮、付款安排等综合性条款。

形成时间:审核定案表在前(先有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后有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定案表);决算结算单在后(先有审核定案或多次审核协商,后有双方最终确认的决算结算单)。

法律效力:审核定案表经各方签章后可作为确认工程造价金额的证据,但其性质更偏向于审核认证过程文件,若与其他结算依据冲突,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最终结算依据。决算结算单一经双方协商确认,构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是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二、关键案例:最高院入库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324号

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众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院在本案中确立了两个核心裁判规则:

第一,关于审核定案表的性质:案涉造价鉴定机构在出具《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时,要求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复核认证",最高院认为该定案表仅为工程审核认证,不能推定双方有依此作为结算依据的意思表示。

第二,关于决算结算单的效力位阶:《工程决算结算单》系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决算书,经审计后,双方对审计工程造价、利息、下浮比例等进行决算协商而形成的,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和结果,更具真实性。最高院明确指出:"结算单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种种考虑的妥协产物,各方都可能作出权利上的让步,故除非有法定事由,应当予以尊重。"

三、施工方的实务操作指引

明确目标,推动转化:收到审核定案表后,应清醒认识到这仅是结算过程中的一个节点,而非终点。核心目标是积极推动与发包方签订最终的工程决算结算单或结算协议,将审核数字转化为具有明确给付内容、付款期限的合同依据。

审慎核对,及时异议:对审核定案表中的审减项目、计价依据、工程量计算等,应在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的合理期限内(通常为收到后14-28天)进行仔细核对。如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并保留发送凭证。沉默可能被推定为认可。

谈判让步,保留记录:在就决算结算单进行谈判时,对于为促成协议而作出的让步(如接受某项审减、同意下浮),建议在结算单的备注或补充协议中予以简要说明,固定最终合意的范围。

内容完整,避免歧义:最终签署的决算结算单应尽可能完整,除总价款外,还应明确已付工程款金额及时间、最终结算欠款金额、支付最后款项的截止日期、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质量保修金的金额与返还条件等内容,并声明"本结算单为最终结算,双方就本合同项目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签章规范:确保结算单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明确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实务判断标准

区分两个文件效力的核心标准:文件是否体现了双方的协商过程和最终合意——含有"协商后""双方确认""同意下浮X%"等体现合意内容的,倾向认定为结算协议;仅有"送审""审核""审定"等技术性表述而无协商元素的,倾向认定为审核过程文件。

一句话结论

审核定案表是"第三方帮你算了多少钱",决算结算单是"双方商量好就按这个数给钱"——前者是技术文件,后者是法律协议,别把两者搞混了。

常见问题

Q1:审核定案表上双方都盖章了,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可以作为工程造价金额的证据,但不一定是最终依据。如果双方后续又签订了决算结算单且内容不一致,决算结算单效力优先。只有在无后续结算文件且双方明确以审核定案表为结算基准的情况下,审核定案表才可能成为结算依据。

Q2:发包方拖延不签决算结算单怎么办?

施工方可就审核定案表已确认的金额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法院/仲裁庭认定工程款金额。同时保留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签署的记录,作为其不诚信的证据。

Q3:决算结算单签署后,一方能否反悔?

一般不能。最高院明确,结算单是双方妥协的产物,除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事由,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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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李虹莹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