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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破产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

摘要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以工程结算完成为必要,而应以承包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为起算点。该权利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已经消灭的优先权"失而复得"。合同解除情形下,优先权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本文通过最高院入库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及指导案例73号,系统解析破产程序中的行权期限规则。

核心观点

发包人破产后,承包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向管理人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及时提起确认之诉等破产法框架下的特定方式行权。等待结算完成、依赖普通诉讼程序、申报债权时遗漏优先权主张,均可能导致除斥期间届满而失权。两个关键时间节点须牢记:债权申报日(起算点)、申报后合理期间内提起诉讼(行权方式)。

一、破产对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影响

在正常履约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通常为工程结算完成日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但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一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债权加速到期: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在破产受理日即视为到期,无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是否届至。

起算点前移: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不以工程款结算完成为必要,而以承包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为起算点。这意味着结算完成之前的申报行为已经触发行权期限的起算。

除斥期间不可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经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即便事后完成结算审定并再次申报,也不能使已经消灭的权利失而复得。

二、关键案例:最高院入库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这是目前关于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具权威性的入库案例:

案情时间线: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验收 → 约定付款日为2015年1月31日 → 2015年9月24日发包人进入破产重整 → 2016年1月29日承包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主张优先受偿权)→ 2018年4月11日双方签订结算审核定案表 → 承包人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未被确认 → 2018年10月起诉。

最高院裁判: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2016年1月29日)为起算点,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已超过除斥期间。2018年的审定和再次申报不能使已消灭的权利失而复得。

本案的核心教训:承包人申报债权时必须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否则申报行为只起算除斥期间,不能替代优先权的主张。

三、合同解除情形下的起算规则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

当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决定解除施工合同后,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则为因破产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提供了明确的行权起算基准。

四、破产程序中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边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款债权中,利息只能计算至破产受理日,之后的利息不再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相应止于破产受理日之前的利息部分。

实务提示

对承包人:一旦知悉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应立即向管理人申报包含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债权,不可等待结算完成。若管理人对优先权不予确认,须及时(通常在收到异议通知后)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申报文件必须明确、书面地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不仅仅是申报工程款数额。

对破产管理人:审查工程款债权时,须主动审查承包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了优先受偿权。对于在破产受理后较长时间才提出优先权主张、或虽曾主张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情形,可依法不予确认其优先权性质,列为普通债权。

证据固定:保存好债权申报凭证、管理人出具的接收回执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提起诉讼的立案材料,以证明已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

实务判断标准

发包人破产后,承包人应在以下三个时间节点完成对应动作:知悉破产后立即申报债权并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管理人未确认优先权后及时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申报文件中明确以书面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三个节点任何一环缺失或延迟,均可能导致失权。

一句话结论

发包人一破产,承包人的倒计时就开始了——不是从工程款算清楚那天,而是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那天。晚了,就什么都没了。

常见问题

Q1:发包人破产后,承包人能否等待结算完成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不能。最高院入库案例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等待结算可能直接导致超过除斥期间。

Q2:承包人在申报债权时遗漏了优先受偿权主张,事后还能补救吗?

在除斥期间届满前,可以补充申报优先受偿权。但最高院案例提醒:除斥期间一经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事后补救"不会使权利失而复得。关键在于首次申报时就要明确主张。

Q3:工程款利息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计算?

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承包人可主张的利息仅限于破产受理日之前的部分,破产受理后不再计息。

Q4:管理人决定解除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怎么主张?

合同被管理人解除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承包人应在该期限内向管理人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必要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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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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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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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虹莹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