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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管理费应否支持?法院裁判的三个层次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事由被认定无效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条款亦属无效。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管理费的处理并非简单的"一律不予支持"。主流裁判观点将管理费性质区分为"非法所得"与"实际劳务对价":纯属出借资质、转手牟利的管理费,法院不予支持,已收取的应予收缴或折抵工程款;若被挂靠或转包单位确实实施了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实质性管理并产生必要成本,可参照合同约定并酌情支持部分费用作为劳务对价。本文通过青海高院入库案例,解析法院审查管理费的三个层次。

核心观点

合同无效不等于管理费约定当然作废。法院对管理费的处理遵循三个层次:第一,审查管理费是否具有对价性——被挂靠或转包单位是否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第二,审查管理服务的实质内容——是否包含技术支撑、质量安全责任、财务结算、手续办理等必要成本;第三,结合公平原则酌情调整——即使存在实际管理,法院也未必支持全部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而会结合实际提供管理的程度和成本进行裁量。

一、管理费条款因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管理费作为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之一,在合同无效后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问题在于:如果被挂靠或转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确实付出了管理成本(如派驻人员、协调关系、办理手续、质量监督等),在合同无效后,这部分实际付出的劳务能否获得补偿?

二、法院审查管理费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否具有对价性

法院首先判断管理费是否为"纯粹的管理费"——即仅凭出借资质或转手合同而收取的费用,不与任何实际管理行为对应。这种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法院一概不予支持。

第二层:管理服务的实质内容

如果被挂靠或转包单位主张管理费有对价,法院会审查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是否具有实质内容:是否派驻了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发出了质量管理与安全生产指令;是否参与了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流程;是否与发包方及监理方进行了正式沟通和会议;是否代为办理了行政许可手续等。

第三层:公平裁量

即使管理服务具有实质内容,法院也会结合管理的实际程度、产生的必要成本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定支持的费用金额,通常低于合同约定的全部管理费比例。

三、典型案例

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2020)青民再13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管理费是结算约定的一部分。虽然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包括工程款计价方式、下浮率、管理费等)如果反映了双方对工程成本和利润分配的合意,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参照该约定处理,以避免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某建设公司虽然未直接组织施工,但其提供了资质、进行了项目管理和财务结算,扣除管理费符合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务提示

对实际施工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固定证据,证明对方未进行实质性管理——保存自主采购材料、雇佣工人、组织施工、直接与发包方沟通技术问题的记录。在诉讼中可积极主张管理费条款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且对方未提供管理服务。

对被挂靠单位/转包人:若意图在合同无效后仍获得部分费用补偿,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并留存证据。包括派驻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质量管理与安全生产指令、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与发包方及监理方的正式会议纪要、代为办理的行政许可手续等。在诉讼中应重点举证管理具有实质内容并产生了必要成本。

司法审查焦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查焦点将从合同约定本身,转向对"是否实际提供管理服务"以及"管理服务的价值"的事实调查,各方均应围绕这一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

实务判断标准

管理费是否应获支持,可依照以下三阶判断:管理行为是否存在(有无人、有无记录);管理行为是否必要(是否为项目正常运转所必需);管理成本是否合理(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比例是否大致匹配)。三者兼具,法院酌情支持的可能性较高。

一句话结论

合同无效后,管理费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被挂靠或转包单位是否"真干活"了——仅有资质出借而无实质管理,管理费一分也拿不到;确有管理付出,法院可能酌情支持部分费用。

常见问题

Q1:合同无效后,被挂靠单位已收取的管理费需要返还吗?

如果被挂靠单位未提供实质性管理服务,法院可能认定该管理费为非法所得,判决返还或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如果提供了实质性管理,可能基于公平原则不予返还。

Q2: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对方没有提供管理服务?

可从反面举证:证明自己在独立采购材料、雇佣工人、与发包方直接对接技术问题、自行办理手续等方面完全自主,对方从未发出过管理指令或参与过现场管理会议。

Q3:管理费比例约定为工程总价的5%,合同无效后法院会全部支持吗?

一般不会。即使被挂靠单位有实际管理行为,法院也倾向于酌情调低,参照实际管理成本和必要费用而非合同约定的比例来判定。

Q4:转包人主张管理费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两者是什么关系?

管理费通常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果实际施工人诉讼主张全额工程款,转包人可抗辩应扣除合理管理费,但举证责任在转包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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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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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李虹莹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