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相较于2009年版,本次修订第十一条将选人用人方面的禁止性行为从原有条款独立成条,并大幅扩充至10项,系统涵盖了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违规招聘亲属、泄露人事秘密、违规干预下属企业选人等行为。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国企案件中,选人用人违规问题高发。本文聚焦国企领导人员在招聘、晋升环节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职位的典型场景,分析违规选人用人的主要表现及合规红线,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红线:新《规定》中与选人用人直接相关的禁止性行为
本次修订第十一条共列10项禁止性行为,以下四类为实践中与选人用人相关的典型违规行为:
任人唯亲与排斥异己
第十一条第一项禁止"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该项涵盖了利用职权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职位,以及打压排挤不依附自己的干部等行为。
违规招聘安排亲属
第十一条第七项禁止"违规招聘、安排本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或者本系统内从业"。该项为本次修订新增,直击国企中"近亲繁殖"问题。
违反任职回避规定
第十一条第七项同时涵盖了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第九条第七项亦规定"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属于禁止行为。
突击提拔与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第二项禁止在企业重组或主要领导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人员;第三项禁止不按职数、资格条件选拔;第四项禁止不按程序决定任免或由个人决定。
典型风险场景:违规招聘亲属与违反任职回避
违规选人用人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绕过程序的亲属入职
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在招聘过程中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岗位,具体表现为绕过公开招聘程序直接安排入职,或通过设置量身定制的任职条件使特定对象得以入围。
缺乏依据的违规晋升
领导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提供不合规的晋升便利,具体表现为在不符合职数要求、不满足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直接提名、党委会上"一言堂"等方式,绕开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规定程序,突击提拔调整人员。
任职回避的形同虚设
领导人员亲属在本企业或本系统内任职,按规定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亲属回避或公务回避而未回避。例如,领导人员的多名亲属在同一系统内担任关键岗位职务,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关联和裙带关系网络,严重破坏了选人用人的公正性。
人事程序的记录缺失
违规选人用人的一个典型特征是相关程序记录不完整或缺失,例如入职时的招聘记录、提拔时的考察材料均存在明显缺失,反映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监督的严重漏洞。程序记录的缺失不仅为违规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也为后续的责任认定增加了难度。
风险提示
违反组织纪律的处分风险:依据新《规定》第十一条及第三十条,违规选人用人的领导人员将面临谈话提醒、诫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邹汾生、邵芳均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连带责任风险:参与或默许违规选人用人决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可能因未尽到把关职责而被追责。
经济责任风险:依据新《规定》第三十二条,因违规选人用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领导人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风险:若选人用人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财物,可能构成受贿罪。
合规建议
一、对国企人员的建议
1. 严格遵守招聘录用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插手招聘工作,不得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设置量身定制的录用条件或绕过程序直接安排入职。 2. 主动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本企业或本系统内任职的,应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实行回避。不得参与涉及亲属的考察、讨论、表决等环节。 3. 规范行使选人用人建议权与表决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坚持原则,不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不参与突击提拔、违规调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明确表达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 4.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要求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不得隐瞒亲属在本系统内任职的事实。
二、对企业的建议
1. 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与程序:依据新《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或完善企业招聘、选拔、任用、回避等制度,明确职数管理、资格条件、程序要求,确保选人用人全流程有章可循。 2. 建立亲属回避与利益冲突申报制度:要求领导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定期申报亲属在本企业及本系统内的从业情况,建立亲属任职台账。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调整岗位。 3. 强化"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将重要人事任免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完整记载表决过程和不同意见。 4. 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与责任追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选人用人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违规招聘、突击提拔、违反回避规定等问题。发现违规的,依据新《规定》第三十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