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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周报第200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修订)》解读系列|

 

 


引言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相较于2009年版,本次修订第八条第四项将离职或退休后从业限制的期限明确为3年,第九条第八项新增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025年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亦着重部署,持续深化"逃逸式辞职"治理,紧盯国有企业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系统整治。实践中,部分国企领导人员在离职或退休前利用职权"提前筑巢",为其离职后的利益转化铺路,形成"逃逸式辞职"腐败。本文结合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案等官方通报案例,分析"逃逸式辞职"的主要特征及离职后从业限制的合规边界,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红线:新《规定》中与离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直接相关的禁止性行为

新《规定》中以下三类行为与离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和利益输送问题直接相关:

一、离职后从业限制: 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该条款将禁业期明确为3年,是对2009年版的重大强化。

二、离职后为亲属谋利: 第九条第八项新增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该条款与第八条第四项相互补充,前者规制离职后的直接从业行为,后者规制通过亲属间接谋利的变相行为。

三、离职后利用原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第九项新增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该条款涵盖了离职后以"顾问""咨询"等名义接受原业务范围内企业高薪聘任、利用原职权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等行为,是对近年来"期权腐败""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形态的直接回应。

本次修订系统性地构建了"在职—离职—退休"全周期的廉洁从业规范体系,将离职后的行为纳入了纪律约束范围。


典型风险场景:"提前筑巢"与"逃逸式辞职"腐败

2022年,"逃逸式辞职"第一次入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十大反腐败热词,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也不断有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案件通报。

例如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案,据报道,张华宇在距60周岁仅一个多月时主动辞职,而非正常到龄退休。调查发现,其在职期间利用职权违规安排数十名亲属及关系人子女进入光大系统工作,并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取高薪,属于"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案例。

"逃逸式辞职"是指为了逃避处罚而选择主动离职的行为,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辞职时机的特殊性: 部分领导人员并非正常到龄退休,而是在临近退休前主动辞职,试图规避正常退休后的从业限制监督和离任审计。

(二)在职期间的"提前筑巢": 在任期间利用职权安排亲属、特定关系人进入本系统或业务关联单位工作,或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为离职后的利益转化奠定基础。

(三)离职后的利益变现: 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中担任职务或领取高薪,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人脉和业务资源获取不当利益,形成"在职输送利益、离职变现收益"的权钱交易模式。

(四)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 由于潜伏周期较长,权力变现时间跨度可能长达数年甚至十年以上,使得发现和查处存在一定难度,对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较高。

风险提示

一、离职后从业限制违反风险: 依据新《规定》第八条第四项,离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担任职务。需注意,"担任职务"不仅包括正式聘用,还涵盖顾问、咨询、专家等非正式合作形式。离职后从业的禁止范围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类型的企业。

二、利用原职权谋取私利的纪律与法律风险: 依据新《规定》第七条第九项,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属于禁止行为。同时,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内部追责风险: 依据新《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涉案领导人员将面临谈话提醒、诫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并可被扣减绩效年薪、追索任期激励。即使已经离职,原任职企业仍可依据相关规定启动内部追责程序。

四、终身禁入风险: 依据新《规定》第三十三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该项禁入不因当事人已经离职而免除。


合规建议

一、对国企人员的建议

(一)审慎对待离职时机与从业规划: 临近退休或拟离职时,应遵守正常退休或辞职程序,避免在敏感时间点主动辞职。离职前应主动向组织报告未来3年的从业意向,接受组织审核。

(二)严格遵守离职后3年从业限制: 离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任何形式的职务(包括全职、兼职、顾问、咨询等),不得投资入股,不得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三)规范亲属从业行为: 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原任职企业系统内安排工作、晋升职务或谋取其他利益。离职后3年内,亦不得利用原职权影响为亲属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中谋取职位或利益。

(四)主动申报并接受监督: 按照新《规定》要求,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包括离职后的从业情况。发现自身存在违规风险的,应主动向组织说明并纠正。

二、对企业的建议

(一)建立离职前廉洁审查与离任审计制度: 对拟离职的国企领导人员开展前置审核,重点核查近三年廉政档案、信访举报记录、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发现疑点的,应暂缓办理离职手续并启动进一步核查。

(二)完善离职后从业限制管理制度: 制定企业内部的离职后从业限制清单,明确禁止范围内的企业类型和业务关系认定标准。离职时应要求相关人员签署《离职后从业限制承诺书》,明确告知违规从业的法律后果,并保留追究权利。

(三)建立离职人员从业跟踪与回访机制: 对离职领导人员建立3年内从业情况动态管理台账,定期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函询新任职单位等方式核实其在禁止范围内的从业情况。发现违规进入限制性企业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启动追责程序。

(四)完善利益冲突申报与全周期管理: 将离职人员纳入廉洁风险动态监控范围,要求其在离职后3年内每年定期申报本人及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中的从业及投资入股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预警、核查,并依据新《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商事诉讼与合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