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胜诉案例 / 正文

多元化解建工连带债务纠纷:仲裁调解实现工程款、质保金及债权费用一揽子解决

摘要

施工联合体承建大型总部基地项目,发包方资金断裂拖欠工程款和质保金。邱富民律师团队通过穿透式梳理账目、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债权实现费用、设置分期付款与加速到期条款、在调解书中直接确认优先受偿权,为施工联合体全额主张到欠付工程款与质保金,并争取到逾期利息及数十万元债权实现费用,一揽子解决纠纷。

核心观点

  •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通过商业谈判与法律施压促成调解,能以更低对抗成本、更快结案速度锁定债权。
  • 优先受偿权可以在调解书中直接确权。 承包方即使对方态度缓和也不能放弃优先受偿权主张,应坚持写入调解书,用物权担保为分期付款护航。
  • 分期付款须配套加速到期条款。 约定任何一期未足额履行即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明确利息计算标准,抬高违约成本。

一句话结论

施工联合体通过仲裁调解一揽子锁定工程款、质保金、逾期利息和债权费用,并在调解书中确权优先受偿权、设置加速到期条款,为回款提供双重保障。

实务提示

对施工方: 按施工界面、合同专用条款、付款凭证逐项还原账目,分类归集工程款本金、到期质保金、未到期质保金;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债权实现费用(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分期付款协议必须配套加速到期条款和利息计算标准。

对发包方: 资金紧张时可争取分期付款,但需接受加速到期条款和优先受偿权确权的约束。

常见问题

Q1:仲裁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吗? A1:有。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Q2:调解时能确认优先受偿权吗? A2:能。承包人应坚持将优先受偿权内容写入调解书,利用物权担保为分期付款提供保障,防止发包方破产导致债权落空。

Q3:分期付款协议如何防范二次违约? A3:设置加速到期条款,约定任何一期未足额履行即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明确利息计算标准。

相关文章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丁一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