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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重申主管异议审查边界:严禁程序越位认定实体事实

摘要

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方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专业分包方却向法院起诉。邱富民律师团队提出主管异议,一审虽驳回对方起诉,但裁定书中对实体问题的认定将影响后续仲裁。团队果断上诉,山东高院在维持驳回起诉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申主管异议程序不进行实体争议审理的原则,彻底剥离了程序审查中的实体认定。

核心观点

  • 主管异议解决"谁来管",管辖异议解决"由哪个法院管"。 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的异议属于主管异议,核心在于判断案件归法院还是仲裁机构主管。
  • 主管异议审查不得认定实体事实。 法院在主管异议阶段仅作形式审查,无权就合同效力等实体问题作出认定,超范围认定实体事实属严重程序违法。
  • 主管异议一般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16条,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句话结论

主管异议只审"归谁管"不审实体争议;法院在主管权审查阶段对合同效力、款项欠付等实体事实发表意见的,属严重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实务提示

对承包人: 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是规避地方保护、选择专业审理的重要手段;遭遇对方绕开仲裁强行起诉时,第一时间书面提出主管异议,绝不应诉答辩;即使法院驳回对方起诉,也要仔细核查裁定书是否对实体事实发表了意见,如有应立即上诉剥离。

对当事人: 主管异议应书面提交,清晰载明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明确主张案件应提交仲裁机构;对主管异议裁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常见问题

Q1:主管异议和管辖异议有什么区别? A1:主管异议解决案件归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审理的问题,管辖异议解决确定法院主管后由哪级哪地法院审理的问题。主管异议优先审查。

Q2:主管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A2:一般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的异议,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16条处理。

Q3:法院在主管异议审查中对实体问题发表意见,能上诉吗? A3:能。法院在主管权审查阶段对合同效力等实体问题作出认定,属严重程序违法,该部分认定依法应予撤销,应通过上诉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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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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