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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完成后,原股东还能被追责吗?——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的裁判规则

摘要

认缴制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本是正常商业安排,但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原股东尚未实缴时,争议随之产生。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作出区分规定: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未缴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转让已逾期未缴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梳理新旧法衔接及恶意逃避出资的认定规则。

核心观点

  • 未届期股权转让与已逾期转让责任不同。 前者原则上由受让人先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者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情的由转让人担责。
  •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既往。 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此前转让依旧法判断转让人是否恶意逃避出资义务。
  • 恶意逃避出资的认定看多项异常事实。 债务产生后零对价转让、受让人无履行能力、转让后仍实际控制公司、伴随减资或资产转移,构成相互印证的逃债事实组合。

一句话结论

股权转让不当然免除原股东出资责任——关键在于转让时间、出资期限、交易目的和受让人善意。

实务提示

对转让股东: 转让前核对认缴额、实缴额和出资期限;2024年7月后转让未届期股权的,重点审查受让人履行能力并在协议中约定出资履行、担保及追偿条款。已逾期未缴的,转让不能免责,应如实披露避免隐瞒瑕疵产生合同责任。

对受让人: 尽职调查覆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银行入账凭证、验资资料、出资期限;主张善意须有调查过程和披露文件支持,零对价或关系密切的善意抗辩难以成立。

对债权人: 梳理每次股权转让的时间、出资期限和公司负债情况,分别确定各转让人责任;旧法时期转让重点收集"已负债+缺乏清偿能力+交易价格异常+受让人无履行能力+转让后继续控制"等证据。

常见问题

Q1:股权尚未实缴就是瑕疵出资吗? A1:不一定。出资期限未届满时未实缴属依章程享有期限利益,不等于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期限已届满仍未缴或非货币出资价额显著不足才属典型出资瑕疵。

Q2: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一定免责吗? A2:不是。2024年7月后转让的,受让人未按期缴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此前转让虽不适用新规,但恶意利用期限利益逃避出资或债务的仍可能依旧法担责。

Q3:受让人说自己不知道出资瑕疵就能免责吗? A3:不能仅凭陈述。法院结合交易价格、双方关系、公司章程、参与经营程度和尽职调查情况综合判断,明显低价或关系密切的通常认定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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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刘钰驰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