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时往往将发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被挂靠企业一并列为被告,但实际完成工程只能说明施工价值由谁创造,不能直接回答该由谁付款。《建工司法解释二》已根据施工关系配置不同请求路径:挂靠情形下发包人订约知情的,挂靠人可依第四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接受方只能向与其订立合同的上游承包人主张,无权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
核心观点
- 发包人订约知情的挂靠,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第四条第二款以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资质借用为前提,不以名义合同有效为前提,法院应通知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付款主体是直接合同相对方。 第六条不接受方只能向订立转包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请求,无权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某企业处于上游且欠下游款不等于对所有下层施工人负直接付款义务。
- 被挂靠企业是否收到发包人工程款,不是挂靠人依第三条主张的前提。 挂靠人参照内部付款约定请求被挂靠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须审查价款金额、支付时间、结算条件及实际履行。
一句话结论
实际施工人确定工程款主张对象,应先查自身从谁处取得工程、属于挂靠还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再查明谁与其约定价款、工程款已支付给谁。
实务提示
对实际施工人: 起诉前先厘清施工任务来源——谁交付施工任务、约定施工范围和价款、审核工程量并结算、曾支付部分款项。多层转包下直接价款关系存在于与实际施工人直接交易的公司之间,不应笼统起诉所有上游主体。
对总包方/被挂靠企业: 难以因不被列为被告而脱离审理,应提前准备收付款、结算及内部约定的证据;区分自身是否实际履行管理职责。
常见问题
Q1: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A1:分情形。挂靠且发包人订约知情的,可依第四条直接主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只能向直接合同相对方请求。
Q2:多层转包中,最下游施工人该向谁主张工程款? A2:向其直接合同相对方(交给他施工任务、与他结算的公司)主张,无权要求无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Q3:被挂靠企业没收到发包人的钱,还要付挂靠人工程款吗? A3:收到发包人款项不是挂靠人依第三条主张的前提,仍须审查价款金额、支付时间、结算条件及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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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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