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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周报第215期 |七类分包模式下的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系列


 

 

 

 

 

 

 

 

 

 

 

 

 

 

 


 

 

引言

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义务,以及总包与分包的法定责任边界,已在本系列上篇《建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义务与责任边界》中梳理。本篇接着讨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甲指分包、内部承包和班组管理等不同模式下,管理职责与责任如何具体划分,总包单位在哪些环节容易出现管理失守,以及对应的合规和风险防范措施。

一、不同分包管理模式下的责任划分

1. 专业分包下的方案管理与作业协调责任

专业分包单位通常配备独立的技术和现场管理人员,并对分包工程形成相对完整的施工安排,但这不意味着总包单位可以退出管理。总包单位仍应掌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协调作业区域、施工顺序及防护措施,检查分包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方案施工;专业分包作业可能影响主体结构、邻近设施或者其他施工单位时,更应加强现场管理。专业分包单位负责具体施工,总包单位维护施工现场整体安全秩序,两类责任虽有区分,但总包单位不能因此免除自身责任。

2. 劳务分包:人员归属不能取代现场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所属人员的劳动组织和日常管理责任,总包单位仍应将劳务人员纳入项目统一的教育、交底、作业安排和现场检查。只向劳务分包负责人下达要求而不核查班组实际执行情况,管理就停留在分包单位这一层级。发生违章作业时,既要审查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履行直接管理职责,也要审查总包单位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3. 甲指分包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管理权限衔接与责任划分

实践中所称甲指分包需要区分具体合同关系。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分包单位,但仍由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总包单位不能以此放弃管理职责,分包单位进场后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安排。

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相关施工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未必形成分包合同关系,应结合承包范围、施工区域、合同约定和实际管理权限判断各方责任。有关各方宜通过合同、进场管理文件或者交叉作业协议,明确作业协调、隐患整改、停工指令和应急处置权限。

4. 内部承包和班组管理下的对外责任主体

施工企业与项目负责人、内部承包人签订经营责任书,或者要求班组长、作业人员签署安全承诺书,可以作为企业内部考核、处理和追偿的依据,但不会使内部承包人或者施工班组成为独立于施工企业的外部责任主体。项目仍以施工企业名义实施,企业对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和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因内部约定而转移。事故后的责任认定仍会审查企业是否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由谁安排作业、实施交底和检查,以及发现违章后由谁采取制止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职责分工的写法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果只笼统约定“分包单位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总包单位概不负责”,没有明确施工方案审核、危险作业管理、教育交底、隐患整改、停工清退和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既不能证明总包单位履行了统一管理义务,也可能面临条款效力争议。协议的重点应当是把管理事项、实施主体和处置权限写清楚,而不是预先作出笼统的责任归属。

6.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总包单位仍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总包单位主张分包单位因不服从管理而承担主要责任,除证明已提出明确、具体的管理要求外,还需证明分包单位拒绝执行或者未按要求整改,以及自身随后采取了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制止、停工、处罚、清退或者报告措施。分包单位拒不整改后仍被允许继续施工的,通常不足以证明总包单位已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

7. 履职记录的证明作用与常见不足

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复查材料和停工指令,既是证明总包单位履职的依据,也是认定分包单位是否不服从管理以及事故后开展内部追偿的重要证据。记录应当对应具体作业、具体问题和实际处置结果;内容空泛,或者台账记载与现场情况明显不符的,难以发挥证明作用。

七类模式的差别在于分包单位承担何种直接管理责任,而总包单位的统一协调、检查和处置职责始终存在。这些职责在项目上如何失守,以及事故后如何被倒查,见本系列《从大埔边坡坍塌事故看总包单位的七项责任切割风险》。

二、典型案例:分包协议与实际管理脱节

大埔边坡坍塌事故中的总包与专业分包责任

2025年8月22日,梅州市大埔县某工业小区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边坡坍塌事故。坍塌土体掩埋2名作业人员,并冲击邻近液化石油气库的燃气储罐,造成2人死亡、燃气泄漏,直接经济损失409.07万元。

根据该起事故的官方调查材料,施工总包单位和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挡土墙部分区段尚未完成,现场即提前对边坡后方区域进行土方回填,违反方案关于“先挡后填”“由下到上逐级施工”的要求,现场还存在排水措施不足、坡顶附近大量堆载等问题。事故发生前近一个月,监理人员已经发现坡顶出现横向张拉裂缝,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没有立即停止下方作业、组织人员撤离,也未组织专业评估或者采取有效加固措施,施工单位仅以彩条布遮盖裂缝。

事故调查还指出,总包单位对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发现的隐患不重视,对基坑长期积水原因缺少分析,坡顶裂缝整改不到位,2025年1月至8月的《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均记录未发现问题;专业分包单位也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日常隐患排查。专业分包单位作为具体施工主体,应对未按方案施工及现场管理缺失承担责任;总包单位掌握专项方案并已知悉积水、裂缝等异常情况,却没有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有效整改或者组织停工撤离,其统一管理职责同样没有落实。

本案不属于分包单位单方面拒绝服从总包管理。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均未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也未正确处置已经发现的险情。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不能援引“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主张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专业工程已经分包,也不影响其统一管理责任的成立。长期记载“未发现问题”的排查表与现场持续积水、边坡裂缝的事实不一致,形式上的检查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实际履职。

三、总包单位常见的责任切割风险

1. 以分包单位自行负责代替统一管理

总包单位以分包单位自行建立制度、自行检查、自行整改代替统一管理,未将其纳入施工计划、安全例会、交叉作业协调和现场巡查。事故倒查时,总包单位难以说明自身对施工现场做了哪些统一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只有笼统免责条款

协议只约定分包单位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未写明施工方案审核、危险作业管理、隐患整改、停工清退和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事故发生后,这类条款难以证明总包单位已经履职,还可能因不合理免除责任而效力存疑。

3. 甲指分包的管理权限长期不清

总包单位以未参与选择分包单位为由不愿承担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现场应由总包单位管理,双方始终未以合同或者书面文件明确权限。结果是隐患无人督促、违章无人制止。

4. 内部承包和班组责任书被用作责任转移工具

企业将事故损失全部约定由内部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者班组长承担,但没有落实企业和项目部自身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监督检查和人员管理职责。内部协议可以处理企业内部关系,不能改变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地位。

5.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总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单位拒不整改仍被允许继续施工,总包单位未采取停工、清退、处罚或者向建设单位报告等措施。仅凭一份整改通知,通常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

6. 履职记录不足影响责任认定和内部追偿

总包单位无法提供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复查材料和停工指令。履职证明、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主张以及事后内部追偿,均因此缺少证据基础。

7. 项目问题未进入上级企业监督体系

分包单位反复违章、同类隐患长期存在或者多次拒不整改,项目部未按企业制度向上级企业报告,上级企业的检查考核也未发现问题。项目问题长期停留在项目部层面的,事故调查可能依据《办法》第13条,同时追问项目部、施工企业和上级企业在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方面的履职情况。

四、合规建议

1. 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建议

  • • 将分包单位纳入项目施工计划、安全交底、作业许可、交叉作业协调和现场巡查,检查内容应与当日施工活动及现场风险相对应。
  • • 发现分包单位违反施工方案或者安全要求时,应形成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者风险无法控制的,及时采取停工、处罚、清退或者报告措施。
  • • 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先采取停工撤人、现场警戒等措施,不能等待分包单位自行研究处理或者仅以书面通知代替现场处置。

2. 对企业及合规部门的建议

  • •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示范文本,明确方案审核、教育交底、现场检查、隐患整改、停工清退、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职责。
  • • 谨慎使用“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包单位概不负责”等笼统表述,改为约定具体违约行为、损失承担条件和内部追偿方式。
  • • 对重大项目或者高风险专业工程开展专项合规检查,核验分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项目管理权限和现场履职情况是否一致。

【结语】

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和管理制度作出具体分工,但分工不能替代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事故发生后,总包单位能否主张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或者依据合同进行内部追偿,取决于其是否实际履行了协调、检查、制止和督促整改义务,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据。《办法》第13条、第27条和第32条把所属企业监督、责任书考核和承包商统一管理相衔接,总包单位不能仅以“工程已经分包”为由规避自身的统一管理责任。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商事诉讼与合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