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精解 / 正文

股权转让纠纷中的欺诈行为如何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看股权转让欺诈的审查规则

摘要

股权转让中的欺诈认定涉及信息披露义务范围与买方尽职调查义务的平衡——转让人隐瞒重大债务或虚增资产是否构成欺诈,买方的注意义务边界在哪里?本文通过最高院案例梳理欺诈认定规则:转让人对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信息负有如实披露义务;买方的一般注意义务不能替代转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撤销权应在知道欺诈事由后一年内行使。

核心观点

  • 转让人对足以影响交易价格和决策的重大信息负有披露义务。 隐瞒重大未决诉讼、大额对外担保、核心资产权属瑕疵等构成欺诈。
  • 买方的一般注意义务不当然免除转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买方虽可通过工商税务等公开渠道核查基本情况,但对隐蔽性债务、非公开的财务信息无法合理获知的,不能以买方未尽注意义务为由否定欺诈。
  • 撤销权行使时效为一年。 自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限的撤销权消灭。

一句话结论

转让人隐瞒重大债务或虚增资产构成欺诈,买方注意义务不能替代转让人披露义务;撤销权须在知道欺诈后一年内行使。

常见问题

Q1: 买了股权后发现公司有不知道的债务,能告原股东吗?
A1: 取决于是否构成欺诈。原股东故意隐瞒的且在尽职调查中无法合理发现的债务构成欺诈,可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Q2: 什么是"买方自己应该查到的"和"卖方应该主动说的"的界限?
A2: 公开渠道可查的登记信息属于买方应自行核查的范围;未经公开的隐性债务、未入账的担保、未决纠纷等属于转让人应主动披露的信息。

Q3: 发现欺诈后多长时间内可以起诉?
A3: 知道欺诈事由后一年内。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建议发现线索后立即启动调查和证据固定。

相关文章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
    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
    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
    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
    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李虹莹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