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介绍
近日,建纬北京邱富民律师团队再获胜诉案件。本案系一起主管异议案件,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方在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专业分包方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审理。此时,“在双方已有仲裁管辖约定的情形下,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以及如何依据仲裁条款实现救济”成为本案的首要问题。
一审虽然驳回了对方起诉,但邱富民律师敏锐察觉到裁定书中对实体问题的认定将对后续仲裁产生“预判性”的不利影响,遂决定果断上诉,旨在彻底剥离程序审查中的实体认定。邱富民律师及团队律师针对主管异议与管辖异议的区别、主管异议的审理范围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总结与归纳,并据此提交了详尽的代理意见。该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在维持一审裁定,即驳回对方起诉的基础上,山东高院进一步重申了主管异议程序不进行实体争议审理的原则。
此案的成功,不仅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实务参照,更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维度,清晰揭示了主管异议和管辖异议的区别,明确界定了主管异议的适用边界及其审查范围。
二、主管异议和管辖异议的区别**
主管异议与管辖异议的区分,可从提出时间、审查方式、处理程序及救济途径四个维度展开。简言之,主管异议解决的是“谁来管”,即由人民法院审理,还是交由仲裁机构等其他机构处理的问题;而管辖异议解决的是“由哪个法院管”的问题,即在确定属于法院主管后,由哪一级、哪一地的法院具体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主管异议优先审查的原则。
(一)管辖异议的审查范围
从阶段来看,管辖异议主要是在法院享有主管权的前提下,解决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同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问题,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规定处理。
从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从管辖异议的处理结果来看,管辖异议成立的,由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由受诉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与此同时,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上诉。
(二)主管异议的审查范围
从提出主管异议的时间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6条的规定,主管异议一般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管辖权异议,在学理上称为主管异议。主管异议的核心在于厘清案件主管权归属,即判断案涉纠纷应归人民法院主管,还是仲裁机构主管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二)项、《民诉法解释》第216条、第208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立案后发现此情形的,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6号中也明确,主管异议的核心在于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即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并且是否具备无效情形。换言之,在主管异议审查期间,法院无权就案涉实体问题在主管异议中作出认定。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第(二)项、《民诉法解释》第 216 条、第 208 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6号
在主管异议的审查阶段,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仅限于审查并裁定是否驳回起诉,而无权对合同效力等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若人民法院在已认定案件应当由仲裁机构主管的前提下,仍就合同效力及其他实体争议问题作出认定或判断,则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
三、主管异议的程序处理方式
法院在进行主管异议审查时,不能超范围认定事实,否则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法院对主管异议仅需作形式审查,而涉及实体争议的相关证据并未经过举证质证程序。法院在未组织当事人就事实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的情况下,超越审查范围对实体事实作出认定,或是无证据支撑即对本案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和说理,属严重程序违法,该部分认定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主管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就主管异议不成立应如何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05年4月出版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针对主管权异议问题,曾提出下述观点:“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理由成立时,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另行处理异议;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应当以通知驳回其异议,而不用裁定”。
参见任柯:《以案说法:主管异议与管辖异议有何区别》,载微信公众号“汝州市人民法院”2025年10月14日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 2005 年 4 月出版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针对主管权异议问题,曾提出下述观点: “ 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理由成立时,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另行处理异议;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应当以通知驳回其异议,而不用裁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对此问题予以回应,考虑到异议的处理是确定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先决问题,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异议不成立的情形下,应当参照适用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即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而不能以通知方式进行处理。
四、实践要点提示 ??严格把握主管异议的提出时间:主管异议的提出需遵循法定时限要求,一般应在诉讼程序启动初期、法院尚未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前提出。司法实践中,主管异议一般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规范主管异议的提出方式:尤其注重需要与管辖异议明确区分,当事人提出主管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交,申请中需清晰载明异议事项、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尤其要明确主张案件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而应提交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的核心观点,尤其是当事人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 精准适用主管异议的权利救济方式:针对法院就主管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当事人的核心救济途径。上诉过程中,需重点围绕“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这一核心主张展开举证与说理,例如提交有效的仲裁协议、其他有权机关的受理依据等关键证据。 ?? ?? ??
五、邱富民律师简评
守住第一道防线: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是总包单位规避地方保护主义、选择专业审理的重要手段。一旦遭遇对方绕开仲裁、强行起诉,必须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主管异议,绝不能轻易应诉答辩。
警惕程序里的陷阱:即便法院裁定驳回了对方起诉,也要仔细核查裁定书的内容。如果法院在主管权审查阶段就对“合同效力”或“款项欠付”等实体事实发表了意见,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对后续的仲裁程序产生错误引导。
打赢**“彻底”的官司: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赢下不准起诉的结果,更在于确保程序正义。本案通过上诉剥离了法院对实体争议的违规认定,不仅排除法院管辖,更保护了后续仲裁中的实体权益,为企业争取了真正的底牌。
六、相关法律规范、典型案例**
法律规范
法条
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案号
案件名称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6号
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
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
(2025)渝01民终3360号
黄某1与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某投资管理中心依据案涉《合伙协议》既对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提出了主管权异议,同时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管辖权异议需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前提,故本案实质上是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进行审查。
黄某1以未签订仲裁协议提出的异议依法应向相应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法院无权在本案中径行认定。
综上,黄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25)湘02民终445号
邓某1与侯某2、俞某3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现侯某科于第一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主管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另,邓某1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审查《模板分项内部承包协议》的真实性。本院认为,《模板分项内部承包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属于实体审查内容,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才可以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依法不应进入司法实体审查。因此,对邓某1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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